,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十二条 本市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 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或个人所有、使用或经营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第十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县 市。人民政府负责 本市市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除市政府确定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广场、道路.城市出入口外 由各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管理,第十四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计划,二、制定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标准和规范.三,组织落实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四.组织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划分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签订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的门前三包责任书.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十六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一。城市主次干道,桥梁,高架桥。过街天桥,广场,城市出入口等公共场所。由市容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城市内街巷、胡同等其他道路.由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负责,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负责、二、城市居住区交付使用前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交付使用后、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 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居,村、民委员会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三 公路,铁路 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四 文化.体育,娱乐.游览 公园 公共绿地,机场,车站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六.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责任区周边区域,由相关单位负责、七.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负责。八.路灯、电力,通讯.公交.邮政等公共设施 由各产权单位负责。九、独立工业区和开发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跨县。市。区。域以及前款未明确的区域.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 第十七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标准是,一。保持市容整洁 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 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二 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 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按照规定及时扫雪铲冰、确保责任区内道路无冰雪.三,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 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要求有关部门查处,第十八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责任人可以自行履行 也可以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有偿履行,有偿履行后的责任仍由责任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