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一条 省水利厅成立山洪灾害防治项目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我省山洪灾害防治项目的实施,领导小组下设项目组.在全国山洪灾害防治项目组指导下,具体负责我省山洪灾害防治项目的技术指导、技术管理和实施监督.第十二条。各市水利部门负责山洪灾害调查评价成果的市级审核汇集和市级监测预警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的建设 并对辖区内县级山洪灾害防治项目的建设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第十三条 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管理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第十四条.各市。县。市.区 要加强项目建设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按规定选择符合资质要求、信誉良好.有较好业绩的公司.厂家,单位承担建设任务,第十五条。调查评价和非工程措施补充完善所需的基础数据准备,工具软件系统由水利部统一组织采购 调查评价现场数据采集终端,审核汇集软件定制服务由省级统一组织采购。第十六条 省,市级监测预警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要与已建系统兼容,并满足国家 省,市 县四级信息共享的要求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的自动雨量.水位站采集的水雨情数据要实现与水文部门的一致和共享,统一接入省水利防汛通信平台,并通过省级水文部门的共享测试 第十八条.项目的监测预警平台软件须获准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第十九条。用于项目且列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目录的水文自动监测设备或产品 须获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符合 水文监测数据通信规约.的要求,山洪灾害监测预警专用产品 须通过国家级防洪减灾相关专业技术机构组织的测评.第二十条 项目的设计 施工,监理以及设备。材料供应等应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和合同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要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监督体系 安全管理监督体系和项目档案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和初步设计实施,不得擅自减少和调整建设任务。项目建设任务确需部分调整或重大设计变更。须经市级水利部门审核同意并报省水利厅备案、第二十三条。在确保完成批准任务前提下.如有资金结余,按照.浙江省山洪灾害防治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浙财农、2014,73号.执行 结余资金用于后续建设的,项目方案应报市水利局审核同意并报省水利厅备案、如超出原批复概算的,超出部分由当地自筹落实。第二十四条,项目实施半月报制度。县,市.区,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分别于每月15日、30日前向省项目组和市级水利部门报送项目建设进度及动态,第二十五条,各市,县.市 区,水利、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监督管理,共同抓好制度建设.招标采购。项目进度 建设质量、资金筹措和项目验收等工作。第二十六条、对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要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对整改不力,影响建设任务执行或完成的,予以通报批评。对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