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项目验收第二十七条。山洪灾害调查评价、非工措施补充完善项目验收分为专项自验 或综合自验,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三个阶段、专项自验.或综合自验,由县,市。区。水利局自行组织,完成后申请市级水利局进行初步验收 初步验收通过后汛前投入试运行。试运行合格的申请省级竣工验收,一,初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和有关报告材料,1。批准的各项建设任务已经完成,经测试分析,建设目标预定可达成、2 县级实施方案及批准文件、有关调整内容的核准文件。3,项目分项或综合的实施工作报告。各参建单位提供 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报告,县 市、区、水利局提供。有关测试报告 4 市级山洪灾害调查评价成果审核汇集完成.5,自验收报告及遗留问题解决报告.6、其他有关验收材料.二,竣工验收由省水利厅会同市水利局组织,此前由项目组进行技术预验收、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和有关报告材料,1.系统各部分能正常运行,并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试运行报告,技术预验收报告 2。初步验收意见以及遗留问题处理完毕的报告 3,资金使用符合国家.省和市县有关规定.财务决算报告,审计报告。4 建立了运行管理制度,落实了人员经费.5.符合归档要求的一系列验收材料,第二十八条、重点山洪沟防洪治理项目验收分完工验收.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三个阶段.在各项建设任务.包括结合非工措施内容.全部完成并且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 县。市,区、水利局应督促,协助并参与项目法人、业主。组织进行的完工验收、完工验收通过后投入运用 经过一年或一个汛期试运用合格后 县 市.区。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初步验收 初步验收完成后申请省级竣工验收。一。初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和有关报告材料,1 试运用合格 达到设计要求,2,已进行审价审计、资金使用符合国家 省和县市规定.提供相关审价审计报告.3.设计 施工。监理三方工作报告,工程质量评定报告。4 完工验收报告及遗留问题处理结果。5、有关设计变更,建设内容和概算调整的申请及核准意见,6 其他,二。竣工验收由省水利厅会同市级水利局组织 竣工验收条件除初步验收的外,还应具备,1 初步验收报告.相应的补充完善内容完成,2,竣工财务决算报告,3。建立了维护管理规章制度、落实了经费来源。第二十九条 省、市级监测预警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由省、市水利部门按招标合同组织验收.省级验收须有部分市级部门参加。市级验收须有省级部门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