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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项目验收第二十七条 山洪灾害调查评价,非工措施补充完善项目验收分为专项自验。或综合自验。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三个阶段 专项自验.或综合自验.由县、市、区,水利局自行组织、完成后申请市级水利局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通过后汛前投入试运行、试运行合格的申请省级竣工验收 一,初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和有关报告材料,1、批准的各项建设任务已经完成.经测试分析,建设目标预定可达成 2,县级实施方案及批准文件,有关调整内容的核准文件、3.项目分项或综合的实施工作报告 各参建单位提供.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报告。县、市,区、水利局提供、有关测试报告.4,市级山洪灾害调查评价成果审核汇集完成.5、自验收报告及遗留问题解决报告,6、其他有关验收材料,二.竣工验收由省水利厅会同市水利局组织 此前由项目组进行技术预验收、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和有关报告材料,1。系统各部分能正常运行 并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试运行报告.技术预验收报告 2 初步验收意见以及遗留问题处理完毕的报告,3。资金使用符合国家,省和市县有关规定,财务决算报告 审计报告,4 建立了运行管理制度,落实了人员经费。5、符合归档要求的一系列验收材料。第二十八条,重点山洪沟防洪治理项目验收分完工验收。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三个阶段、在各项建设任务、包括结合非工措施内容 全部完成并且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县。市.区,水利局应督促,协助并参与项目法人.业主。组织进行的完工验收。完工验收通过后投入运用 经过一年或一个汛期试运用合格后,县。市.区。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完成后申请省级竣工验收。一。初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和有关报告材料.1,试运用合格、达到设计要求、2。已进行审价审计.资金使用符合国家.省和县市规定,提供相关审价审计报告.3,设计。施工,监理三方工作报告,工程质量评定报告。4、完工验收报告及遗留问题处理结果 5、有关设计变更。建设内容和概算调整的申请及核准意见。6,其他,二 竣工验收由省水利厅会同市级水利局组织、竣工验收条件除初步验收的外,还应具备,1,初步验收报告。相应的补充完善内容完成.2、竣工财务决算报告,3。建立了维护管理规章制度,落实了经费来源.第二十九条,省、市级监测预警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由省、市水利部门按招标合同组织验收,省级验收须有部分市级部门参加,市级验收须有省级部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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