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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前期工作第五条 省水利厅,省财政厅根据中央下达的年度建设任务和补助资金,依据 浙江省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实施方案。2013.2015年,结合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项目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情况 组织省级年度实施方案编制。省级年度实施方案报水利部合规性审核后、下达年度实施计划。第六条,根据水利部合规性审核意见和省下达的年度实施计划、省水利厅,市水利局组织县级实施方案审查,以优化技术方案,细化各项任务。落实保障措施.审查通过后,县.市、区 水利局、财政局联合上报省水利厅,省水利厅商省财政厅后统一批复。第七条,省.市级水利部门根据省级2013年度实施方案和,省,地市级山洪灾害监测预警信息管理系统技术要求、结合山洪灾害防治的实际需求,组织制定并实施省,市级监测预警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第八条,有重点山洪沟防洪治理任务的县。市、区、根据、重点山洪沟防洪治理项目建设指导意见,和国家年度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任务及工作要求.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并向省水利厅提出年度计划立项申请、根据各项目轻重缓急及前期准备、资金筹措、政策处理等条件。省水利厅组织专家评审,经公示后确定年度项目计划,经商省财政厅后下达年度实施计划 第九条、山洪沟初步设计报告由省水利厅、市水利局组织审查,审查修改完善后。县。市、区,水利局 财政局联合上报省水利厅审批,重点山洪沟防洪治理要与山洪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和群测群防体系相结合,形成山洪沟所在小流域相对完善的防御体系、第十条,各市,县 市 区,水利部门应建立项目前期工作责任制.明确职责、确保前期工作的质量和进度,水利、财政两部门应密切沟通。并与有关乡镇街道充分协商、完善实施方案和有关设计报告、报县,市,区 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确保项目决策科学,政策处理及时和资金筹措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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