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生产与经营管理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供水企业的监督管理,积极引导供水企业实行规模化经营.城市供水实行特许经营的、依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城市供水原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 供水企业应当做好原水水质检测工作,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标准或者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所在地城市供水 水利.环境保护、海事和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第二十六条、城市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检测制度,按照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出厂水。管网水等进行水质检测 定期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检测结果、并向社会公布,供水企业发现供水水质不符合标准或者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通知受影响的用户,同时采取相应措施。使水质符合相关标准、供水企业不具备检测能力的 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第二十七条 供水企业应当为直接从事供水工作的人员建立健康档案 并定期组织体检.患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城市供水工作。第二十八条。供水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供水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保证城市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二十九条 供水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 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对用户的用水需求采取妥善处理措施。第三十条,供水企业应当保障不间断供水和正常供水水压,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暂停供水或者降低水压的、应当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紧急事故造成停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水企业应当采取临时供水措施。为居民生活提供基本用水.第三十一条,供水企业暂停供水或者在较大区域降低水压的,应当于暂停供水或者降低水压的二十四小时前。将暂停供水或者降低水压的原因,时间.范围以及恢复正常供水时间等通知受影响的用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紧急事故等原因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受影响的用户,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三十二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供水水质 水压进行检查监督,城市供水水质不合格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单位限期改正、城市供水水质、水压检查监督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供水企业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的水质进行监测和检查。发现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责令被检查单位限期清洗、消毒或者暂停使用,第三十三条,供水企业应当履行普遍提供供水服务的义务、符合城市规划且用水地点具备规定供水条件的,供水企业应当提供供水服务,供水企业提供供水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地方的有关规定以及供水行业服务标准。并接受用户监督 供水企业应当将办理供水服务手续的有关程序,时限,申请资料及收费标准等事项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四条。供水企业与用户应当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供用水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 第三十五条、用户需要供水企业供水,增减供水量。改变用水类别、变更户名或者暂停 终止。恢复供水 应当到供水企业办理有关手续,供水企业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办理完毕,第三十六条。城市供水价格逐步按照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分别定价.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定收费标准,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供水价格逐步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加价制度 推行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第三十七条.城市供水设施应当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 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实行安装结算水表到最终用户、抄录结算水表到最终用户.向最终用户收取水费、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实行的 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计划。逐步解决.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三十八条.同一用户不同类别的用水应当分别装表计量 因用户的责任未分别装表计量的 按照相应的最高类别适用水价,因供水企业的责任未分别装表计量的 按照相应的最低类别适用水价,因建筑结构 供水设施和用水条件等限制性因素不宜分别装表计量的。由供水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各类用水比例后分别计量,第三十九条,供水企业应当为用户安装结算水表 并定期抄录水表读数计算用水量。结算水表应当经过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加封。第四十条、供水企业应当对其安装的结算水表进行管理维护和不定期检查 并按照规定的更换周期进行更换,结算水表在更换周期内发生计量失准或者停止运行的、供水企业应当予以更换.并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实际用水量,一,结算水表失准的、按照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认定的误差幅度计算.二,结算水表停止运行的。按照上一次抄表计费日起至水表更换日止的用水天数乘以该用户前六个月的日平均用水量计算水费.第四十一条,用户发现结算水表损坏的.应当及时告知供水企业,供水企业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派员到现场处理并重新安装结算水表、因用户的责任造成结算水表损坏的。重新安装结算水表的费用由用户承担,用户对结算水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向供水企业提出校表要求.供水企业应当在五日内与用户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校验.校验合格的、用户应当承担校验费并按照结算水表计量的用水量交纳水费,校验不合格的.供水企业应当承担校验费和超出规定误差标准的用水水费。第四十二条.供水企业收取水费 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制定的供水价格 使用统一的收费凭证、供水企业违法收取水费的 用户可以拒绝交纳,并向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第四十三条.用户应当按照供用水合同的约定向供水企业交纳水费、无正当理由不交纳的,供水企业可以向用户发出催交水费通知书 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发出水费催交通知书后超过三十日仍不交纳的 供水企业可以依法对居民用户采取停止供水或者限时供水措施。对非居民用户采取停水措施。限时供水或者停止供水的,供水企业应当提前四十八小时通知用户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用户足额补交欠费及违约金后,供水企业应当及时恢复供水,最长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用户对限时供水或者停水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一日内给予答复 第四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企业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水费,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水费的,不得向业主收取额外费用。第四十五条.城市消防、环卫,绿化等用水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第四十六条、禁止实施下列盗水或者违法供水的行为.一,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打孔,连接管道取水,二,采取私装、改装。倒装 损毁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等手段取水,三、采取伪造。拆除。开启结算水表上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封印等手段取水.四,非消防需要擅自开启消火栓取水,五,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违法取水供水行为,第四十七条 供水企业应当依法配备用水检查人员,并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用水检查人员执行用水检查任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相关证件。第四十八条、用水检查人员检查发现用户有盗水嫌疑的,应当制止和保护现场。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员监督下 可以采用摄影 录像,现场封存涉嫌盗水装置等措施收集有关证据材料,第四十九条,盗水水费按照盗水量乘以当时同类水价计算确定,盗水量按照管径额定流量乘以盗水时间计算确定,盗水时间按照盗水日数乘以日盗水时间计算确定。盗水时间无法查明的.盗水日数以一百八十日计算、日盗水时间按照不同用水类别分别计算确定,居民生活用水为四小时,非居民生活用水为八小时、特种用水为十二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