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设施建设与维护第九条,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供水发展专项规划的要求 第十条.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 并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从事城市供水设施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城市供水设施的质量和安全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一条,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时,城市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应当书面征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城市供水设施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参加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二条,城市供水设施使用的设备,管材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 行业或者地方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第十三条,结算水表及结算水表之前的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管理维护、结算水表之后至用户的供水设施由用户负责管理维护 城市自建供水设施由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管理维护。第十四条 供水企业应当定期对其管理维护的供水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更新改造、确保供水设施安全运行,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对供水水压要求超过国家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设计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范,第十六条 新建居民住宅配套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建成并验收合格后依法交由供水企业管理维护、原有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计划 逐步解决、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非居民住宅配套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由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管理维护,第十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采取防污染措施 确保二次供水设施安全运行以及水质.水压合格,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当立即进行抢修。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和维护 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水质并将检测结果向用户公布。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清洗消毒,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二次供水设施检修或者清洗消毒需要停水的、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 第十八条。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供水设施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供水企业可以先行破路抢修 并报告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补办批准手续、供水企业抢修供水设施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对影响抢修工作的其他设施。可以采取合理的应急措施,造成损坏的,应当及时修复。不能修复的 应当赔偿 供水企业抢修供水设施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不得阻挠或者干扰 第十九条,涉及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供水企业应当予以配合。施工影响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第二十条。禁止擅自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公共供水设施、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供水企业意见。报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承担相关费用、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造成公共供水设施损坏的,应当立即通知供水企业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和赔偿损失 第二十一条.禁止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或者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安装加压设备加压抽水.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或者安装的、应当经供水企业同意.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第二十二条.禁止下列危害公共供水设施的行为,一,损毁或者擅自启闭公共供水设施 消火栓,二 占压,掩埋 覆盖公共供水设施、三。将避雷装置和电器地线连接在公共供水设施上。四.将非城市供水管网与公共供水设施连接。五.在公共供水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挖坑取土.堆放物品或者修建建、构 筑物等活动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公共供水设施的行为.第二十三条。市政公共消火栓由供水企业按照消防规范负责安装,管理和维护、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监督检查,费用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列支,供水企业向公安消防机构查询火灾事故的失火地点,时间以及消防用水量等情况.公安消防机构应当配合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市政公共消火栓的布网.管径.压力 新增数量等情况通报公安消防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