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节约用水第五十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切实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责,第五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 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对浪费用水的行为予以披露 第五十二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对污水 再生水.海水以及雨水等的开发。利用 促进再生水利用管网和配套设施的建设.第五十三条 鼓励居民循环用水和使用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提倡园林绿化、市容卫生.洗车等行业优先使用符合标准的再生水和其他非传统水资源。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用水管理,防止水泄漏流失 第五十四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节水型用水设备 器具名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第五十五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节水统计制度、加强节水统计工作。供水企业应当定期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用户用水情况的有关资料、非居民用户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做好用水记录和统计台账。加强对用水状况的日常管理.并定期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用水情况的有关资料 第五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节约用水奖励制度,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者奖励、一,重点单位用户实际用水量长期低于用水计划的,二,供水企业供水损耗明显低于国家标准的,三,在污水,再生水,海水和雨水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四.研究推广节约用水技术,工艺 设备.器具等有突出贡献的,五,在节约用水宣传,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六,对严重浪费用水和擅自取水行为予以举报和制止。经查证属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