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供水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 未按期检查 维修和更新改造其管理维护的供水设施,造成供水设施不能安全运行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未做好供水水质检测,供水水质不符合标准或者存在安全隐患,未采取相应措施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 未做好水压监测.供水管网压力不符合标准的,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暂停供水或者降低水压。未采取临时供水措施、未通知受影响用户的.第六十四条。供水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原水水质不符合标准或者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的。二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对用户的用水需求未采取妥善处理措施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未履行普遍提供供水服务义务,未向社会公布办理服务手续有关事项的.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未对安装的结算水表进行管理维护,检查和更换的 五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发生城市供水重大突发事件,不配合供水管制措施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未制定应急预案 落实应急保障措施的.第六十五条。供水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质量技术监督,价格和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未为直接从事供水工作的人员建立健康档案并定期组织体检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 结算水表未经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加封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未按政府依法制定的供水价格收取水费的、四.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影响供水安全的。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城市供水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补办验收手续,拒不补办验收手续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七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二次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标准的、二.二次供水设施发生故障不及时维修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四.二次供水设施未采取防污染措施的、第六十八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擅自改装 拆除或者迁移公共供水设施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 或者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安装加压设备加压抽水的 三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危害公共供水设施的,第六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 实施盗水或者违法供水行为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其用水类别和用水量补交水费 实施盗水或者违法供水行为,有违法所得且可以计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对居民用户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非居民用户处应补交水费百分之三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法律规定的、由公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条.供水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用户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供水企业原因造成对盗水行为认定错误的,供水企业应当向当事人赔礼道歉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一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供水行政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对应当受理的事项或者投诉举报不受理的,二,未对城市供水水质,水压进行检查监督、造成重大事故的。三 发生供水突发事件或公共安全事故时、未及时采取措施 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对应当制止或者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的,五。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人的 六,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执法检查或者行政处罚不符合法定程序的,七,利用职权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职责的行为,第七十二条 国有供水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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