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维护用户和供水企业合法权益、促进节约用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县。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城市供水用水的管理工作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不承担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的区。其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管理工作、环境保护.海事、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价格。国土,房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第四条,城市供水用水遵循保障供水,确保供水安全。发展供水事业与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城市供水应当优先满足居民生活用水、并保障城市发展的用水需求 第五条,市,区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水利、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规划.建设。卫生。国土等部门 根据水资源综合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城市供水发展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供水发展专项规划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鼓励研发,采用和推广供水与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对在供水和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扶持和促进供水行业协会的发展、支持其依法独立开展活动。制定重大决策涉及供水工作的、应当听取供水行业协会的意见 第八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供水用水投诉举报制度。对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