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建筑退让及建筑高度,第二十五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布置的建筑.其离界距离应综合考虑日照,消防.交通、文物保护等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一 当界外是待建设用地时.建筑离界距离根据界外用地规划情况、按照本规定第五章确定的建筑间距一半预留,且不小、于5,米,二,当界外是已建保留建筑时.建筑离界距离除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外,还应同时符合本规定第五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在满足建筑间距的前提下,建筑离界距离因条件限制不能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经相邻地块产权人达成协议并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 可适当缩减建筑离界距离、三 当界外是城市公共绿地,广场或自然山体等用地时,建筑离界距离不小于5。米,当遮挡城市公共绿地 广场日照时、按照多层居住用地控制建筑离界距离 四、当建筑与用地边界非平行布置时、建筑离界距离按之间最小间距控制.且不小于5,米 五,地下建筑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深度的0。7,倍 且不小于5、米,第二十六条.建筑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应符合下表规定,本表中后退距离均为下限.高层建筑应适当加大后退距离,按建筑高度24,米以上每增加5,米后退距离增加1,米的标准控制 第二十七条。铁路。公路,轨道交通,气象观测场.工程管线及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周边的建筑后退距离,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专业部门具体核定.第二十八条 建筑的高度。应综合考虑日照。消防,景观,航空,通讯.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飞机场.气象台 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 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二 在历史优秀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紫线范围内新建.改建建筑.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三 高层建筑设计方案在审批时应进行视线景观分析、四.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的控制高度.H。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应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 S 之和的1。5、倍、即。H,1.5、W、S,建筑直接临接或其面临的道路临接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W值,第二十九条.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建筑高度的变化控制.工业建筑除外,一.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60.米、二.建筑高度大于24。米,但小于或等于60,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50,米.三、建筑高度大于60,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40.米 四.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上限值按较高建筑高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