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建筑退让及建筑高度。第二十五条、沿建设用地边界布置的建筑、其离界距离应综合考虑日照.消防,交通。文物保护等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一,当界外是待建设用地时.建筑离界距离根据界外用地规划情况.按照本规定第五章确定的建筑间距一半预留,且不小 于5,米,二,当界外是已建保留建筑时。建筑离界距离除符合本条第、一 项规定外 还应同时符合本规定第五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在满足建筑间距的前提下、建筑离界距离因条件限制不能符合本条第。一 项规定的 经相邻地块产权人达成协议并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适当缩减建筑离界距离,三,当界外是城市公共绿地,广场或自然山体等用地时,建筑离界距离不小于5。米,当遮挡城市公共绿地。广场日照时,按照多层居住用地控制建筑离界距离,四。当建筑与用地边界非平行布置时。建筑离界距离按之间最小间距控制、且不小于5.米.五。地下建筑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深度的0 7,倍。且不小于5 米、第二十六条,建筑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应符合下表规定 本表中后退距离均为下限,高层建筑应适当加大后退距离,按建筑高度24,米以上每增加5。米后退距离增加1、米的标准控制、第二十七条.铁路.公路、轨道交通.气象观测场.工程管线及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周边的建筑后退距离,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专业部门具体核定.第二十八条,建筑的高度。应综合考虑日照,消防。景观、航空.通讯、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一。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二.在历史优秀建筑 文物保护单位紫线范围内新建.改建建筑,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三,高层建筑设计方案在审批时应进行视线景观分析。四 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的控制高度、H,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应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W,加建筑后退距离.S 之和的1 5、倍。即.H 1.5,W S 建筑直接临接或其面临的道路临接河道 电力线路保护区的 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W值 第二十九条.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建筑高度的变化控制 工业建筑除外。一,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的 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60,米 二、建筑高度大于24.米.但小于或等于60,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50。米,三,建筑高度大于60,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40、米。四.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上限值按较高建筑高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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