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建筑退让及建筑高度。第二十五条,沿建设用地边界布置的建筑.其离界距离应综合考虑日照,消防.交通.文物保护等要求 并符合下列规定,一。当界外是待建设用地时,建筑离界距离根据界外用地规划情况.按照本规定第五章确定的建筑间距一半预留,且不小、于5.米、二 当界外是已建保留建筑时,建筑离界距离除符合本条第 一。项规定外、还应同时符合本规定第五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在满足建筑间距的前提下,建筑离界距离因条件限制不能符合本条第 一。项规定的,经相邻地块产权人达成协议并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适当缩减建筑离界距离,三 当界外是城市公共绿地.广场或自然山体等用地时,建筑离界距离不小于5.米,当遮挡城市公共绿地、广场日照时、按照多层居住用地控制建筑离界距离,四.当建筑与用地边界非平行布置时 建筑离界距离按之间最小间距控制。且不小于5。米、五.地下建筑的离界距离 不小于地下建筑深度的0。7.倍,且不小于5、米.第二十六条、建筑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应符合下表规定。本表中后退距离均为下限、高层建筑应适当加大后退距离,按建筑高度24,米以上每增加5.米后退距离增加1 米的标准控制。第二十七条。铁路.公路。轨道交通 气象观测场。工程管线及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周边的建筑后退距离,按国家有关规定 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专业部门具体核定 第二十八条,建筑的高度.应综合考虑日照。消防、景观 航空,通讯。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一.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二、在历史优秀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紫线范围内新建、改建建筑 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 三、高层建筑设计方案在审批时应进行视线景观分析.四 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的控制高度,H、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应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 即,H.1,5,W、S 建筑直接临接或其面临的道路临接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 可将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W值,第二十九条。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的面宽 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建筑高度的变化控制.工业建筑除外,一。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60,米。二 建筑高度大于24,米.但小于或等于60,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50、米.三、建筑高度大于60,米的 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40.米。四。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上限值按较高建筑高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