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建筑退让及建筑高度.第二十五条。沿建设用地边界布置的建筑、其离界距离应综合考虑日照 消防。交通,文物保护等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一.当界外是待建设用地时 建筑离界距离根据界外用地规划情况,按照本规定第五章确定的建筑间距一半预留、且不小。于5.米。二、当界外是已建保留建筑时.建筑离界距离除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外。还应同时符合本规定第五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在满足建筑间距的前提下,建筑离界距离因条件限制不能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经相邻地块产权人达成协议并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适当缩减建筑离界距离,三,当界外是城市公共绿地,广场或自然山体等用地时,建筑离界距离不小于5,米。当遮挡城市公共绿地,广场日照时。按照多层居住用地控制建筑离界距离.四。当建筑与用地边界非平行布置时、建筑离界距离按之间最小间距控制 且不小于5,米.五,地下建筑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深度的0,7.倍 且不小于5,米.第二十六条。建筑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应符合下表规定。本表中后退距离均为下限,高层建筑应适当加大后退距离 按建筑高度24 米以上每增加5 米后退距离增加1.米的标准控制。第二十七条,铁路、公路。轨道交通、气象观测场 工程管线及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周边的建筑后退距离,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专业部门具体核定 第二十八条。建筑的高度 应综合考虑日照、消防.景观,航空,通讯,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并符合下列规定、一,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飞机场,气象台 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 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 改建建筑、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二、在历史优秀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紫线范围内新建。改建建筑,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三.高层建筑设计方案在审批时应进行视线景观分析 四.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的控制高度.H.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应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建筑直接临接或其面临的道路临接河道 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W值.第二十九条、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建筑高度的变化控制。工业建筑除外。一、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 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60、米。二,建筑高度大于24,米,但小于或等于60,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50.米.三、建筑高度大于60.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40.米。四.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上限值按较高建筑高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