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建筑退让及建筑高度.第二十五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布置的建筑、其离界距离应综合考虑日照,消防,交通.文物保护等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一、当界外是待建设用地时。建筑离界距离根据界外用地规划情况,按照本规定第五章确定的建筑间距一半预留,且不小,于5.米。二。当界外是已建保留建筑时、建筑离界距离除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外。还应同时符合本规定第五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在满足建筑间距的前提下.建筑离界距离因条件限制不能符合本条第 一.项规定的、经相邻地块产权人达成协议并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适当缩减建筑离界距离、三 当界外是城市公共绿地、广场或自然山体等用地时。建筑离界距离不小于5,米.当遮挡城市公共绿地,广场日照时 按照多层居住用地控制建筑离界距离、四。当建筑与用地边界非平行布置时、建筑离界距离按之间最小间距控制.且不小于5、米,五。地下建筑的离界距离 不小于地下建筑深度的0。7,倍、且不小于5,米 第二十六条.建筑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应符合下表规定、本表中后退距离均为下限.高层建筑应适当加大后退距离、按建筑高度24.米以上每增加5,米后退距离增加1。米的标准控制.第二十七条 铁路,公路。轨道交通。气象观测场,工程管线及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周边的建筑后退距离、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专业部门具体核定、第二十八条,建筑的高度。应综合考虑日照.消防,景观。航空、通讯 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一.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飞机场,气象台 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二。在历史优秀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紫线范围内新建,改建建筑,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三 高层建筑设计方案在审批时应进行视线景观分析。四、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的控制高度。H.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应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 5。倍。即 H.1、5 W。S、建筑直接临接或其面临的道路临接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W值、第二十九条.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建筑高度的变化控制,工业建筑除外,一。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60、米.二。建筑高度大于24,米 但小于或等于60.米的 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50、米。三、建筑高度大于60 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40,米。四.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 其最大连续面宽上限值按较高建筑高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