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建筑退让及建筑高度.第二十五条、沿建设用地边界布置的建筑、其离界距离应综合考虑日照。消防,交通,文物保护等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一.当界外是待建设用地时,建筑离界距离根据界外用地规划情况,按照本规定第五章确定的建筑间距一半预留、且不小、于5.米 二.当界外是已建保留建筑时。建筑离界距离除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外 还应同时符合本规定第五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在满足建筑间距的前提下、建筑离界距离因条件限制不能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经相邻地块产权人达成协议并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 可适当缩减建筑离界距离。三,当界外是城市公共绿地。广场或自然山体等用地时,建筑离界距离不小于5.米 当遮挡城市公共绿地 广场日照时,按照多层居住用地控制建筑离界距离。四。当建筑与用地边界非平行布置时 建筑离界距离按之间最小间距控制、且不小于5 米、五,地下建筑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深度的0 7、倍,且不小于5 米,第二十六条,建筑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应符合下表规定.本表中后退距离均为下限。高层建筑应适当加大后退距离,按建筑高度24。米以上每增加5,米后退距离增加1。米的标准控制,第二十七条 铁路,公路,轨道交通。气象观测场,工程管线及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周边的建筑后退距离,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专业部门具体核定,第二十八条,建筑的高度,应综合考虑日照,消防 景观。航空,通讯.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一,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 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 改建建筑,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二、在历史优秀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紫线范围内新建 改建建筑,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 三.高层建筑设计方案在审批时应进行视线景观分析,四,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的控制高度。H.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应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 W.S 建筑直接临接或其面临的道路临接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W值,第二十九条,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建筑高度的变化控制、工业建筑除外,一,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 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60,米。二。建筑高度大于24。米 但小于或等于60,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50,米,三。建筑高度大于60,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40。米、四、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上限值按较高建筑高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