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建筑退让及建筑高度,第二十五条、沿建设用地边界布置的建筑.其离界距离应综合考虑日照 消防。交通.文物保护等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一,当界外是待建设用地时 建筑离界距离根据界外用地规划情况 按照本规定第五章确定的建筑间距一半预留,且不小,于5,米。二 当界外是已建保留建筑时。建筑离界距离除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外,还应同时符合本规定第五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在满足建筑间距的前提下、建筑离界距离因条件限制不能符合本条第 一 项规定的 经相邻地块产权人达成协议并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适当缩减建筑离界距离 三。当界外是城市公共绿地,广场或自然山体等用地时、建筑离界距离不小于5 米 当遮挡城市公共绿地,广场日照时、按照多层居住用地控制建筑离界距离,四,当建筑与用地边界非平行布置时、建筑离界距离按之间最小间距控制 且不小于5 米.五,地下建筑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深度的0,7.倍,且不小于5.米 第二十六条,建筑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应符合下表规定,本表中后退距离均为下限,高层建筑应适当加大后退距离,按建筑高度24、米以上每增加5,米后退距离增加1、米的标准控制。第二十七条,铁路 公路、轨道交通,气象观测场 工程管线及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周边的建筑后退距离.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专业部门具体核定,第二十八条。建筑的高度 应综合考虑日照 消防,景观,航空.通讯,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一.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二,在历史优秀建筑 文物保护单位紫线范围内新建,改建建筑 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三,高层建筑设计方案在审批时应进行视线景观分析,四,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的控制高度。H 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应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W,加建筑后退距离,S 之和的1,5.倍,即。H.1.5 W S、建筑直接临接或其面临的道路临接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W值 第二十九条.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 按建筑高度的变化控制,工业建筑除外、一。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60、米。二 建筑高度大于24 米.但小于或等于60 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50.米.三.建筑高度大于60 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40,米、四,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 其最大连续面宽上限值按较高建筑高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