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建筑退让及建筑高度 第二十五条、沿建设用地边界布置的建筑.其离界距离应综合考虑日照,消防、交通。文物保护等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一 当界外是待建设用地时 建筑离界距离根据界外用地规划情况.按照本规定第五章确定的建筑间距一半预留。且不小.于5。米,二、当界外是已建保留建筑时 建筑离界距离除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外 还应同时符合本规定第五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在满足建筑间距的前提下,建筑离界距离因条件限制不能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的 经相邻地块产权人达成协议并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适当缩减建筑离界距离。三,当界外是城市公共绿地。广场或自然山体等用地时 建筑离界距离不小于5.米,当遮挡城市公共绿地。广场日照时 按照多层居住用地控制建筑离界距离,四、当建筑与用地边界非平行布置时、建筑离界距离按之间最小间距控制、且不小于5,米、五,地下建筑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深度的0 7,倍。且不小于5,米、第二十六条 建筑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应符合下表规定,本表中后退距离均为下限,高层建筑应适当加大后退距离,按建筑高度24.米以上每增加5、米后退距离增加1。米的标准控制 第二十七条,铁路。公路,轨道交通。气象观测场,工程管线及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周边的建筑后退距离 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专业部门具体核定 第二十八条,建筑的高度,应综合考虑日照。消防,景观.航空。通讯。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并符合下列规定,一.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飞机场,气象台 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 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二,在历史优秀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紫线范围内新建。改建建筑,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进行视线分析 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三,高层建筑设计方案在审批时应进行视线景观分析,四.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的控制高度.H,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应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 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 建筑直接临接或其面临的道路临接河道 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W值、第二十九条、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建筑高度的变化控制 工业建筑除外.一,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 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60,米.二,建筑高度大于24.米.但小于或等于60、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50.米.三.建筑高度大于60、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40 米、四、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上限值按较高建筑高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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