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建筑退让及建筑高度 第二十五条,沿建设用地边界布置的建筑、其离界距离应综合考虑日照。消防,交通。文物保护等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一.当界外是待建设用地时 建筑离界距离根据界外用地规划情况,按照本规定第五章确定的建筑间距一半预留 且不小 于5,米。二.当界外是已建保留建筑时。建筑离界距离除符合本条第,一 项规定外,还应同时符合本规定第五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在满足建筑间距的前提下,建筑离界距离因条件限制不能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经相邻地块产权人达成协议并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适当缩减建筑离界距离、三。当界外是城市公共绿地,广场或自然山体等用地时,建筑离界距离不小于5.米,当遮挡城市公共绿地.广场日照时.按照多层居住用地控制建筑离界距离,四,当建筑与用地边界非平行布置时,建筑离界距离按之间最小间距控制,且不小于5,米.五,地下建筑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深度的0、7、倍,且不小于5、米,第二十六条、建筑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应符合下表规定,本表中后退距离均为下限,高层建筑应适当加大后退距离、按建筑高度24 米以上每增加5、米后退距离增加1,米的标准控制,第二十七条 铁路,公路。轨道交通 气象观测场,工程管线及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周边的建筑后退距离.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专业部门具体核定。第二十八条.建筑的高度。应综合考虑日照.消防,景观。航空 通讯、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一。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二。在历史优秀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紫线范围内新建。改建建筑,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三。高层建筑设计方案在审批时应进行视线景观分析。四。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的控制高度。H 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应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 1、5。W.S.建筑直接临接或其面临的道路临接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河道 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W值.第二十九条,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建筑高度的变化控制、工业建筑除外,一,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60.米 二。建筑高度大于24 米.但小于或等于60.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50,米。三。建筑高度大于60,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40,米。四 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上限值按较高建筑高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