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建筑退让及建筑高度,第二十五条。沿建设用地边界布置的建筑、其离界距离应综合考虑日照,消防,交通、文物保护等要求 并符合下列规定,一。当界外是待建设用地时.建筑离界距离根据界外用地规划情况,按照本规定第五章确定的建筑间距一半预留,且不小.于5、米 二,当界外是已建保留建筑时,建筑离界距离除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外。还应同时符合本规定第五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在满足建筑间距的前提下。建筑离界距离因条件限制不能符合本条第。一 项规定的.经相邻地块产权人达成协议并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适当缩减建筑离界距离 三、当界外是城市公共绿地。广场或自然山体等用地时,建筑离界距离不小于5。米,当遮挡城市公共绿地、广场日照时、按照多层居住用地控制建筑离界距离,四。当建筑与用地边界非平行布置时.建筑离界距离按之间最小间距控制,且不小于5 米 五.地下建筑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深度的0 7 倍。且不小于5 米 第二十六条。建筑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应符合下表规定、本表中后退距离均为下限.高层建筑应适当加大后退距离 按建筑高度24,米以上每增加5,米后退距离增加1。米的标准控制,第二十七条。铁路 公路 轨道交通 气象观测场、工程管线及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周边的建筑后退距离、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专业部门具体核定 第二十八条 建筑的高度。应综合考虑日照,消防.景观 航空,通讯.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一、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 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二 在历史优秀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紫线范围内新建 改建建筑.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三,高层建筑设计方案在审批时应进行视线景观分析。四,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的控制高度,H、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应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 即。H 1、5,W、S。建筑直接临接或其面临的道路临接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W值 第二十九条,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建筑高度的变化控制 工业建筑除外,一。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60,米、二,建筑高度大于24.米,但小于或等于60。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50,米.三。建筑高度大于60。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40。米、四 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上限值按较高建筑高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