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建筑退让及建筑高度、第二十五条。沿建设用地边界布置的建筑 其离界距离应综合考虑日照.消防。交通 文物保护等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一,当界外是待建设用地时,建筑离界距离根据界外用地规划情况,按照本规定第五章确定的建筑间距一半预留。且不小、于5、米,二。当界外是已建保留建筑时、建筑离界距离除符合本条第。一 项规定外,还应同时符合本规定第五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在满足建筑间距的前提下.建筑离界距离因条件限制不能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经相邻地块产权人达成协议并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适当缩减建筑离界距离,三,当界外是城市公共绿地,广场或自然山体等用地时,建筑离界距离不小于5 米。当遮挡城市公共绿地,广场日照时、按照多层居住用地控制建筑离界距离 四.当建筑与用地边界非平行布置时,建筑离界距离按之间最小间距控制 且不小于5,米、五 地下建筑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深度的0.7,倍.且不小于5 米 第二十六条.建筑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应符合下表规定,本表中后退距离均为下限、高层建筑应适当加大后退距离 按建筑高度24,米以上每增加5,米后退距离增加1、米的标准控制,第二十七条。铁路、公路,轨道交通,气象观测场,工程管线及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周边的建筑后退距离,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专业部门具体核定,第二十八条,建筑的高度。应综合考虑日照。消防,景观 航空、通讯.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 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 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二 在历史优秀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紫线范围内新建、改建建筑、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三,高层建筑设计方案在审批时应进行视线景观分析.四、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的控制高度 H.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 不应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 1 5 W.S,建筑直接临接或其面临的道路临接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W值,第二十九条,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建筑高度的变化控制,工业建筑除外.一.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60 米,二、建筑高度大于24,米 但小于或等于60.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50 米、三、建筑高度大于60 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40.米,四、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上限值按较高建筑高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