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建筑退让及建筑高度。第二十五条.沿建设用地边界布置的建筑 其离界距离应综合考虑日照,消防、交通,文物保护等要求 并符合下列规定,一。当界外是待建设用地时,建筑离界距离根据界外用地规划情况,按照本规定第五章确定的建筑间距一半预留、且不小。于5,米。二 当界外是已建保留建筑时。建筑离界距离除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外,还应同时符合本规定第五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在满足建筑间距的前提下,建筑离界距离因条件限制不能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经相邻地块产权人达成协议并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适当缩减建筑离界距离。三,当界外是城市公共绿地.广场或自然山体等用地时,建筑离界距离不小于5,米。当遮挡城市公共绿地、广场日照时,按照多层居住用地控制建筑离界距离,四,当建筑与用地边界非平行布置时、建筑离界距离按之间最小间距控制,且不小于5,米。五,地下建筑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深度的0 7,倍 且不小于5,米,第二十六条。建筑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应符合下表规定,本表中后退距离均为下限,高层建筑应适当加大后退距离、按建筑高度24,米以上每增加5、米后退距离增加1,米的标准控制,第二十七条、铁路,公路。轨道交通。气象观测场.工程管线及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周边的建筑后退距离。按国家有关规定 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专业部门具体核定 第二十八条、建筑的高度,应综合考虑日照 消防,景观、航空。通讯。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一.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 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二 在历史优秀建筑 文物保护单位紫线范围内新建 改建建筑。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三.高层建筑设计方案在审批时应进行视线景观分析。四,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的控制高度 H,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 不应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 5 W。S.建筑直接临接或其面临的道路临接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 可将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W值。第二十九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建筑高度的变化控制.工业建筑除外。一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60、米。二,建筑高度大于24,米 但小于或等于60。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50,米、三。建筑高度大于60.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40,米 四.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上限值按较高建筑高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