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建筑退让及建筑高度 第二十五条,沿建设用地边界布置的建筑 其离界距离应综合考虑日照.消防、交通、文物保护等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界外是待建设用地时。建筑离界距离根据界外用地规划情况。按照本规定第五章确定的建筑间距一半预留.且不小.于5.米。二,当界外是已建保留建筑时。建筑离界距离除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外、还应同时符合本规定第五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在满足建筑间距的前提下、建筑离界距离因条件限制不能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经相邻地块产权人达成协议并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适当缩减建筑离界距离.三。当界外是城市公共绿地,广场或自然山体等用地时,建筑离界距离不小于5.米,当遮挡城市公共绿地.广场日照时,按照多层居住用地控制建筑离界距离。四,当建筑与用地边界非平行布置时 建筑离界距离按之间最小间距控制。且不小于5。米,五,地下建筑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深度的0.7 倍.且不小于5.米.第二十六条,建筑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应符合下表规定,本表中后退距离均为下限 高层建筑应适当加大后退距离.按建筑高度24,米以上每增加5.米后退距离增加1 米的标准控制,第二十七条。铁路,公路。轨道交通。气象观测场,工程管线及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周边的建筑后退距离。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专业部门具体核定、第二十八条。建筑的高度.应综合考虑日照。消防,景观,航空。通讯、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二.在历史优秀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紫线范围内新建,改建建筑,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三.高层建筑设计方案在审批时应进行视线景观分析,四,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的控制高度,H、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应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 S.建筑直接临接或其面临的道路临接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W值,第二十九条.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建筑高度的变化控制、工业建筑除外,一、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60.米、二,建筑高度大于24,米,但小于或等于60、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50 米。三,建筑高度大于60。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40、米.四、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上限值按较高建筑高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