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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十七条 单一类型建设用地,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下同.应按本规定附表的规定执行、综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不同性质建设用地的分类分别执行,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 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第十八条,未列入本规定附表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 中小学校.托幼机构 体育场 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以及军事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 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第二十条,建设用地为公众提供永久性开放空间 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开放空间 允许增加2.平方米建筑面积,增加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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