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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第四条,城市用地按国家建设部发布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第五条.各类工程项目的选址,应充分考虑用地范围内基础设施配套的完善程度、海拔60 米以上地带不宜安排新建建筑物、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确需建设的 经市规划委员会,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建设,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用地,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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