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筑设计第七条 建设工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依照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及批准的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设计.第八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类建筑应当预留相应的停车位 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机动车停车位指标应不低于下表规定。综合建筑的停车位指标、按上表所列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分项累计计算,非机动车的停车位指标,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具体情况核定、新建建筑采用立体机械式停车库的 停车位指标按上表规定上浮50.计算.第九条 机动车停车位控制指标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按下表计算,机动车停车位面积应当符合下列控制标准。一,小型汽车露天停车场为25、30,平方米、车位 二.小型汽车室内停车库为30,35,平方米,车位、三。小型汽车路边停车带为16,20,平方米、车位.四,小型汽车地下停车库为40 50、平方米.车位。第十条。车库宜设置在建筑的半地下或地下,以提高地下空间利用率.地下停车库可与人防设施结合设置、居住区地面停车率不宜大于10.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除外,商业设施地面停车率不宜小于20、居住区地下停车库屋面覆土深度不应低于1.5 米、在居住区集中公共绿地下设置地下停车库时,屋面覆土深度不应低于2.5米 第十一条、高层居住区应设置楼 库一体的全通式地下停车库 住宅楼电梯应通至地下停车库内,居住区内应人车分流.非高层居住区宜设置楼,库一体的全通式地下停车库,住宅楼楼梯宜通至地下停车库内,当设置楼.库分离的地下停车库时.应先建设或同步建设地下停车库.并与住宅楼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建筑基地内应考虑传达室,配电室等配套设施用房的布置。建筑周围需要分界的.应采用绿篱或通透围墙隔离.第十三条,沿城市道路两侧的重要公共建筑应考虑光亮工程设置.第十四条、建筑需扩建 改建时,原设计单位和具有资质的工程质量鉴定部门应出具对原有建筑结构的安全鉴定书。第十五条,建筑外墙宜采用高档。耐久外装材料。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外墙宜采用高档面砖或石材等外装材料,底层裙房外墙应采用干挂石材等外装材料。第十六条 单体建筑设计方案报审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 按国家统一基准测绘的附有现状地形地物的1、500,建筑总平面图,表示范围包括新建工程用地界线以外至少50.米,表示内容包括单体平面设计尺寸.建筑坐标。层数,建筑间距、建筑后退距离,主要出入口方位,场地竖向设计,停车场设计。室外建筑小品.绿化、环境工程以及各类配套基础设施等,二.注明尺寸的建筑各层平面图 三。建筑各个立面图.须注明装饰材料、色彩及霓虹灯装饰 广告牌,空调搁板等。四、建筑的主要剖面图,五。方案设计说明书,六.方案效果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