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奖惩第四十三条,对破坏燃气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举报 对保护燃气设施或避免燃气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燃气建设项目不符合城市燃气专业规划或未经批准建设的、二 无.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设计、施工 经营燃气的。三。伪造、涂改,出租 出借。转让 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四,燃气工程竣工后 未经验收交付使用的,五。侵占.毁坏或擅自拆除。改动 迁移燃气设施的,六.擅自涂改,移动、毁坏或覆盖燃气设施上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七,总重10吨以上的车辆或大型施工机械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通过敷设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的,八,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四十五条,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户有权要求其改正 或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报告,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一,燃气降压或停止供气时.未按规定通知用户的.二,擅自建站设点经营燃气的.三,违反规定减少燃气供应量的.四.向无,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单位出售燃气用于经营的、第四十六条 对妨碍城市燃气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城市燃气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