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安全管理第二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维修维护 事故抢险等制度,及时排除,处理燃气设施故障.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和正常供气、第二十七条、燃气供应企业必须设立专职抢修队伍.配备防护用品 车辆器材。通讯设备及抢险,抢修和报警电话,并向社会公布电话号码,燃气供应企业应制定各类事故的抢险预案 抢险队伍必须实行每日24小时值班制度 发现燃气事故或者接到燃气事故报告时 应当立即组织抢修,抢险,第二十八条。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制定并向用户发放燃气安全使用规则,对用户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和提供咨询服务、燃气用户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用气规则,第二十九条,对重要的燃气设施、燃气经营企业必须按规定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专职人员进行巡回检查.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涂改.移动.毁坏或覆盖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或擅自拆除。迁移燃气设施 确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迁移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报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由燃气经营企业组织设计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燃气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动,用明火、挖沟取土。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及堆放物品。确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沟取土.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及堆放物品的、须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由燃气经营企业现场监督施工 需动用明火作业的、须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第三十二条。总重10吨以上的车辆或大型施工机械需通过敷设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时。须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过桥或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通行 第三十三条.燃气器具必须经销售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符合当地燃气使用要求,颁发准销证后方可销售,燃气器具销售单位在销售地应设立燃气器具维修点。做好产品售后服务,第三十四条、燃气设施及燃气器具的安装。改装与维修。应由有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担、用户不得自行安装,改装或维修,不得擅自接通管道使用燃气,第三十五条,燃气用户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将燃气设施装修在密闭空间里,二、将有燃气设施的房间兼作卧室,会客室,三、在有燃气设施的房间内存放易燃.易爆和有腐蚀性的物品,四 同室存放和使用两种火种或气源。五.将燃气管线用作电气设备的接地导体、负重支架或在燃气管线 燃气计量表.燃气热水器上拉线挂物,堆放物品,六 燃气器具的软管穿墙使用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实施的其它行为、用户发现燃气设施泄漏。应立即关闭阀门,打开门窗。撤离房间 并通知燃气经营企业抢修,严禁自行处理 同时禁止使用明火、禁止开关电闸和使用电话.第三十六条.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用户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使用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钢瓶.二,超量充装液化石油气 三,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内充装液化石油气、四,钢瓶倒罐,自行排放残液以及加热 摔,砸。倒置。曝晒钢瓶.五。改换检验标记或瓶体漆色 拆修瓶阀附件、六 安全生产、技术监督部门规定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七条,燃气经营企业运输燃气 必须到公安 海上安全监督,铁路等部门办理有关准运手续.按指定时间,路线行驶,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第三十八条,用户发现燃气事故隐患时.应立即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燃气经营企业报告、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及时组织抢修,第三十九条,燃气事故抢修.抢险人员对妨碍抢修,抢险的设施,可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事故处理完毕,应及时补办有关手续.第四十条.发生重大燃气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应立即向安全生产,建设 技术监督部门报告,重大燃气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鼓励燃气用户参加燃气事故保险,第四十一条,发现燃气泄漏或者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均应向建设,公安消防 技术监督部门以及燃气供应企业报告,第四十二条。除消防等紧急情况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