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四条、城市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燃气专业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在同一种气源管道燃气规划区域内禁止两种管道燃气交叉运行.第五条、建立管道燃气工程建设报建制度。凡新建、改建 扩建燃气工程,含管道液化气、下同 建设单位应将燃气工程站点。供气范围等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技术监督 公安消防。规划 环保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立项等建设手续、第六条 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化管理规定 严禁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担设计、施工任务.外地有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进入本市承揽燃气工程、应先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第七条、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 建设单位应按燃气工程建设专业规划和城市建设的要求,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预留燃气设施建设位置.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位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占用、应配套而未配套燃气设施的,规划部门不予规划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综合验收。不得交付使用、第八条,燃气工程建设所用设备和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产品质量标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燃气工程公共管道 含室内主管道。的施工安装、第十条,燃气管道施工安装应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检验合格 燃气工程竣工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安全生产、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燃气工程完工后竣工资料应及时交市城建档案馆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