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四条。城市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燃气专业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在同一种气源管道燃气规划区域内禁止两种管道燃气交叉运行 第五条,建立管道燃气工程建设报建制度.凡新建,改建 扩建燃气工程.含管道液化气 下同。建设单位应将燃气工程站点.供气范围等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技术监督 公安消防,规划。环保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立项等建设手续,第六条.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化管理规定、严禁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担设计,施工任务.外地有资质证书的设计 施工单位进入本市承揽燃气工程,应先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第七条,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建设单位应按燃气工程建设专业规划和城市建设的要求,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预留燃气设施建设位置,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位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占用 应配套而未配套燃气设施的,规划部门不予规划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综合验收。不得交付使用,第八条 燃气工程建设所用设备和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产品质量标准、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燃气工程公共管道.含室内主管道.的施工安装。第十条.燃气管道施工安装应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检验合格、燃气工程竣工后 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安全生产 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燃气工程完工后竣工资料应及时交市城建档案馆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