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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四条。城市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燃气专业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在同一种气源管道燃气规划区域内禁止两种管道燃气交叉运行,第五条。建立管道燃气工程建设报建制度.凡新建 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含管道液化气。下同。建设单位应将燃气工程站点.供气范围等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技术监督 公安消防 规划.环保部门审查同意后 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立项等建设手续.第六条,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并严格执行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化管理规定。严禁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担设计。施工任务.外地有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进入本市承揽燃气工程,应先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第七条 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建设单位应按燃气工程建设专业规划和城市建设的要求、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预留燃气设施建设位置,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位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占用。应配套而未配套燃气设施的 规划部门不予规划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综合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第八条,燃气工程建设所用设备和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产品质量标准、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燃气工程公共管道 含室内主管道。的施工安装.第十条.燃气管道施工安装应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检验合格 燃气工程竣工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安全生产。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燃气工程完工后竣工资料应及时交市城建档案馆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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