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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四条,城市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燃气专业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在同一种气源管道燃气规划区域内禁止两种管道燃气交叉运行 第五条,建立管道燃气工程建设报建制度 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 含管道液化气.下同,建设单位应将燃气工程站点,供气范围等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 技术监督。公安消防,规划、环保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立项等建设手续.第六条.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化管理规定,严禁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担设计。施工任务 外地有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进入本市承揽燃气工程,应先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第七条。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建设单位应按燃气工程建设专业规划和城市建设的要求,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预留燃气设施建设位置、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位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占用,应配套而未配套燃气设施的,规划部门不予规划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综合验收,不得交付使用,第八条,燃气工程建设所用设备和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产品质量标准,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燃气工程公共管道。含室内主管道 的施工安装 第十条。燃气管道施工安装应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检验合格。燃气工程竣工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安全生产.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燃气工程完工后竣工资料应及时交市城建档案馆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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