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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四条,城市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燃气专业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在同一种气源管道燃气规划区域内禁止两种管道燃气交叉运行.第五条、建立管道燃气工程建设报建制度,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含管道液化气.下同,建设单位应将燃气工程站点。供气范围等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技术监督。公安消防。规划、环保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立项等建设手续。第六条、燃气工程的设计 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化管理规定、严禁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担设计.施工任务,外地有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进入本市承揽燃气工程。应先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七条,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建设单位应按燃气工程建设专业规划和城市建设的要求、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预留燃气设施建设位置.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位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占用.应配套而未配套燃气设施的 规划部门不予规划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综合验收 不得交付使用,第八条,燃气工程建设所用设备和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产品质量标准,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燃气工程公共管道,含室内主管道,的施工安装,第十条、燃气管道施工安装应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检验合格 燃气工程竣工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安全生产.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燃气工程完工后竣工资料应及时交市城建档案馆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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