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四条 城市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燃气专业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在同一种气源管道燃气规划区域内禁止两种管道燃气交叉运行。第五条,建立管道燃气工程建设报建制度,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含管道液化气,下同 建设单位应将燃气工程站点 供气范围等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技术监督,公安消防、规划.环保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有关规定 办理立项等建设手续、第六条.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化管理规定 严禁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担设计,施工任务,外地有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进入本市承揽燃气工程 应先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第七条、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建设单位应按燃气工程建设专业规划和城市建设的要求,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预留燃气设施建设位置。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位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占用 应配套而未配套燃气设施的,规划部门不予规划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综合验收,不得交付使用、第八条。燃气工程建设所用设备和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产品质量标准.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燃气工程公共管道,含室内主管道,的施工安装,第十条、燃气管道施工安装应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检验合格.燃气工程竣工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安全生产、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 不得投入使用,燃气工程完工后竣工资料应及时交市城建档案馆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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