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经营与使用第十七条,城市管道燃气实行统一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可以实行多家经营,城市燃气应优先满足城市居民生活用气需要.第十八条。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长期稳定。符合国家规定的气源及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符合安全规定的固定经营场所,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储存和输配设施、计量器具以及安全检测。维修和抢险设施.四。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五 建立了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有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六,有相应的消防安全设施并已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七、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部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九条。经营城市燃气的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燃气充装单位,还须到技术监督部门注册登记,严禁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无、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 的单位提供经营性气源,第二十条.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燃气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遵守,第二十一条、因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确需降压或停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必须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造成停气或降压的。事后应及时通知用户、第二十二条、燃气用户应当按时交纳气费 逾期不交的 燃气供应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交费额3.1,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可以中止供气,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居民需要使用燃气的.应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开户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四条、用户需过户、销户,停用或变更户名.及改变燃气使用用途。扩大用气范围时 应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五条、管道燃气价格由市物价管理部门审核、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听证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实行市场价、充装量应与该瓶标称重量及国家规定的允许范围相符 并按规定抽排残液。燃气用户可以就燃气经营企业的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存在的问题 向物价管理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上述部门对用户投诉的事项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