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经营与使用第十七条,城市管道燃气实行统一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可以实行多家经营 城市燃气应优先满足城市居民生活用气需要.第十八条,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长期稳定.符合国家规定的气源及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符合安全规定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储存和输配设施,计量器具以及安全检测,维修和抢险设施.四.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五.建立了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有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六、有相应的消防安全设施并已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七.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技术监督 公安消防等部门培训、取得 特种作业操作证,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九条、经营城市燃气的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 燃气充装单位,还须到技术监督部门注册登记.严禁伪造 涂改 出租.转让、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无.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提供经营性气源。第二十条。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燃气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遵守 第二十一条,因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确需降压或停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必须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造成停气或降压的。事后应及时通知用户,第二十二条,燃气用户应当按时交纳气费 逾期不交的,燃气供应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交费额3。1,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可以中止供气,第二十三条,单位和居民需要使用燃气的、应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开户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四条,用户需过户,销户、停用或变更户名.及改变燃气使用用途。扩大用气范围时,应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五条、管道燃气价格由市物价管理部门审核,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听证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实行市场价。充装量应与该瓶标称重量及国家规定的允许范围相符.并按规定抽排残液,燃气用户可以就燃气经营企业的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存在的问题、向物价管理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上述部门对用户投诉的事项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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