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经营与使用第十七条 城市管道燃气实行统一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可以实行多家经营.城市燃气应优先满足城市居民生活用气需要.第十八条。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长期稳定。符合国家规定的气源及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符合安全规定的固定经营场所,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储存和输配设施.计量器具以及安全检测 维修和抢险设施 四 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五 建立了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有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六,有相应的消防安全设施并已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七,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部门培训,取得 特种作业操作证、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九条.经营城市燃气的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 燃气充装单位,还须到技术监督部门注册登记。严禁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无。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 的单位提供经营性气源.第二十条,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燃气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遵守.第二十一条、因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确需降压或停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必须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因突发事故造成停气或降压的、事后应及时通知用户.第二十二条,燃气用户应当按时交纳气费、逾期不交的,燃气供应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交费额3 1.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可以中止供气.第二十三条,单位和居民需要使用燃气的 应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开户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四条 用户需过户、销户,停用或变更户名、及改变燃气使用用途,扩大用气范围时。应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五条.管道燃气价格由市物价管理部门审核,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听证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实行市场价 充装量应与该瓶标称重量及国家规定的允许范围相符、并按规定抽排残液。燃气用户可以就燃气经营企业的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存在的问题 向物价管理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上述部门对用户投诉的事项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 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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