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经营与使用第十七条.城市管道燃气实行统一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可以实行多家经营、城市燃气应优先满足城市居民生活用气需要.第十八条。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长期稳定 符合国家规定的气源及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安全规定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储存和输配设施。计量器具以及安全检测、维修和抢险设施。四,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五。建立了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有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六,有相应的消防安全设施并已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七,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技术监督 公安消防等部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八、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经营城市燃气的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燃气充装单位 还须到技术监督部门注册登记。严禁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无,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提供经营性气源、第二十条,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燃气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遵守 第二十一条,因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确需降压或停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必须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造成停气或降压的、事后应及时通知用户.第二十二条、燃气用户应当按时交纳气费.逾期不交的。燃气供应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交费额3.1、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可以中止供气 第二十三条,单位和居民需要使用燃气的、应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开户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用户需过户。销户、停用或变更户名。及改变燃气使用用途.扩大用气范围时,应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五条,管道燃气价格由市物价管理部门审核、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听证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实行市场价,充装量应与该瓶标称重量及国家规定的允许范围相符.并按规定抽排残液、燃气用户可以就燃气经营企业的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存在的问题、向物价管理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上述部门对用户投诉的事项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