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经营与使用第十七条 城市管道燃气实行统一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可以实行多家经营,城市燃气应优先满足城市居民生活用气需要.第十八条,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有长期稳定,符合国家规定的气源及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二 有符合安全规定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储存和输配设施,计量器具以及安全检测.维修和抢险设施 四.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五.建立了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有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六 有相应的消防安全设施并已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 七、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部门培训。取得 特种作业操作证.八,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九条,经营城市燃气的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燃气充装单位,还须到技术监督部门注册登记、严禁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无、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提供经营性气源。第二十条。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燃气用户档案 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并严格遵守 第二十一条,因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确需降压或停气的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造成停气或降压的、事后应及时通知用户。第二十二条.燃气用户应当按时交纳气费.逾期不交的 燃气供应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交费额3 1、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可以中止供气 第二十三条.单位和居民需要使用燃气的 应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开户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四条.用户需过户.销户,停用或变更户名.及改变燃气使用用途、扩大用气范围时,应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五条,管道燃气价格由市物价管理部门审核,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听证后 报市政府批准执行。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实行市场价,充装量应与该瓶标称重量及国家规定的允许范围相符.并按规定抽排残液.燃气用户可以就燃气经营企业的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存在的问题.向物价管理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上述部门对用户投诉的事项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 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