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经营与使用第十七条,城市管道燃气实行统一经营 瓶装液化石油气可以实行多家经营。城市燃气应优先满足城市居民生活用气需要,第十八条 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有长期稳定、符合国家规定的气源及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符合安全规定的固定经营场所、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储存和输配设施.计量器具以及安全检测,维修和抢险设施.四,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五.建立了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有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六.有相应的消防安全设施并已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七,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部门培训,取得 特种作业操作证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九条。经营城市燃气的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 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燃气充装单位.还须到技术监督部门注册登记、严禁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无,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提供经营性气源,第二十条.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燃气用户档案 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遵守,第二十一条.因燃气设施施工 检修等确需降压或停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必须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造成停气或降压的 事后应及时通知用户。第二十二条,燃气用户应当按时交纳气费,逾期不交的,燃气供应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交费额3,1、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可以中止供气.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居民需要使用燃气的,应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开户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四条、用户需过户,销户,停用或变更户名 及改变燃气使用用途。扩大用气范围时 应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五条.管道燃气价格由市物价管理部门审核,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听证后 报市政府批准执行,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实行市场价,充装量应与该瓶标称重量及国家规定的允许范围相符,并按规定抽排残液,燃气用户可以就燃气经营企业的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存在的问题 向物价管理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上述部门对用户投诉的事项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