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经营与使用第十七条、城市管道燃气实行统一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可以实行多家经营 城市燃气应优先满足城市居民生活用气需要。第十八条,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长期稳定,符合国家规定的气源及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安全规定的固定经营场所,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储存和输配设施、计量器具以及安全检测.维修和抢险设施 四。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五、建立了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有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六.有相应的消防安全设施并已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七.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 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部门培训,取得 特种作业操作证,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九条、经营城市燃气的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燃气充装单位、还须到技术监督部门注册登记 严禁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无 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提供经营性气源.第二十条。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燃气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遵守,第二十一条。因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确需降压或停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必须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造成停气或降压的。事后应及时通知用户。第二十二条,燃气用户应当按时交纳气费。逾期不交的,燃气供应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交费额3 1,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 可以中止供气 第二十三条,单位和居民需要使用燃气的,应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开户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四条,用户需过户,销户,停用或变更户名 及改变燃气使用用途。扩大用气范围时。应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五条.管道燃气价格由市物价管理部门审核、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听证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实行市场价,充装量应与该瓶标称重量及国家规定的允许范围相符 并按规定抽排残液 燃气用户可以就燃气经营企业的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存在的问题,向物价管理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上述部门对用户投诉的事项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