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经营与使用第十七条、城市管道燃气实行统一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可以实行多家经营,城市燃气应优先满足城市居民生活用气需要,第十八条,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长期稳定,符合国家规定的气源及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符合安全规定的固定经营场所,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储存和输配设施,计量器具以及安全检测,维修和抢险设施。四。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五 建立了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有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六。有相应的消防安全设施并已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七,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技术监督 公安消防等部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九条.经营城市燃气的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燃气充装单位。还须到技术监督部门注册登记,严禁伪造.涂改 出租,转让.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无、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提供经营性气源,第二十条,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燃气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遵守。第二十一条 因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确需降压或停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必须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造成停气或降压的,事后应及时通知用户、第二十二条。燃气用户应当按时交纳气费,逾期不交的,燃气供应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交费额3,1、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可以中止供气。第二十三条,单位和居民需要使用燃气的.应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开户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用户需过户.销户。停用或变更户名 及改变燃气使用用途,扩大用气范围时、应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管道燃气价格由市物价管理部门审核.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听证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实行市场价.充装量应与该瓶标称重量及国家规定的允许范围相符 并按规定抽排残液,燃气用户可以就燃气经营企业的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存在的问题.向物价管理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上述部门对用户投诉的事项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