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经营与使用第十七条 城市管道燃气实行统一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可以实行多家经营、城市燃气应优先满足城市居民生活用气需要、第十八条 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长期稳定 符合国家规定的气源及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符合安全规定的固定经营场所。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储存和输配设施 计量器具以及安全检测,维修和抢险设施、四、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五 建立了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有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六,有相应的消防安全设施并已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七,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技术监督 公安消防等部门培训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八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九条。经营城市燃气的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 燃气充装单位 还须到技术监督部门注册登记,严禁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无 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提供经营性气源.第二十条,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燃气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遵守,第二十一条,因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确需降压或停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必须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造成停气或降压的、事后应及时通知用户 第二十二条、燃气用户应当按时交纳气费.逾期不交的 燃气供应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交费额3,1.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可以中止供气、第二十三条、单位和居民需要使用燃气的、应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开户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四条、用户需过户。销户,停用或变更户名.及改变燃气使用用途,扩大用气范围时。应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五条,管道燃气价格由市物价管理部门审核.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听证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实行市场价,充装量应与该瓶标称重量及国家规定的允许范围相符,并按规定抽排残液,燃气用户可以就燃气经营企业的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存在的问题、向物价管理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上述部门对用户投诉的事项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