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经营与使用第十七条。城市管道燃气实行统一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可以实行多家经营,城市燃气应优先满足城市居民生活用气需要、第十八条。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长期稳定、符合国家规定的气源及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安全规定的固定经营场所。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储存和输配设施,计量器具以及安全检测,维修和抢险设施,四,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五、建立了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有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六,有相应的消防安全设施并已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七.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技术监督 公安消防等部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八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九条,经营城市燃气的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燃气充装单位、还须到技术监督部门注册登记,严禁伪造 涂改,出租 转让。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无 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 的单位提供经营性气源。第二十条.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燃气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遵守,第二十一条,因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确需降压或停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必须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造成停气或降压的 事后应及时通知用户、第二十二条、燃气用户应当按时交纳气费。逾期不交的,燃气供应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交费额3,1,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可以中止供气,第二十三条.单位和居民需要使用燃气的.应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开户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四条。用户需过户。销户、停用或变更户名,及改变燃气使用用途、扩大用气范围时,应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五条 管道燃气价格由市物价管理部门审核、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听证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实行市场价,充装量应与该瓶标称重量及国家规定的允许范围相符 并按规定抽排残液,燃气用户可以就燃气经营企业的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存在的问题 向物价管理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上述部门对用户投诉的事项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 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