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经营与使用第十七条,城市管道燃气实行统一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可以实行多家经营.城市燃气应优先满足城市居民生活用气需要。第十八条.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有长期稳定,符合国家规定的气源及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符合安全规定的固定经营场所,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储存和输配设施,计量器具以及安全检测.维修和抢险设施,四.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五。建立了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有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六、有相应的消防安全设施并已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 七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部门培训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九条。经营城市燃气的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燃气充装单位 还须到技术监督部门注册登记,严禁伪造 涂改 出租 转让。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无 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 的单位提供经营性气源、第二十条.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燃气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遵守。第二十一条 因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确需降压或停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必须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造成停气或降压的。事后应及时通知用户.第二十二条.燃气用户应当按时交纳气费、逾期不交的、燃气供应企 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交费额3。1 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可以中止供气,第二十三条。单位和居民需要使用燃气的。应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开户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四条、用户需过户.销户,停用或变更户名,及改变燃气使用用途,扩大用气范围时.应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五条 管道燃气价格由市物价管理部门审核 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听证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实行市场价。充装量应与该瓶标称重量及国家规定的允许范围相符.并按规定抽排残液 燃气用户可以就燃气经营企业的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存在的问题。向物价管理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上述部门对用户投诉的事项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