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经营与使用第十七条,城市管道燃气实行统一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可以实行多家经营,城市燃气应优先满足城市居民生活用气需要,第十八条.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长期稳定,符合国家规定的气源及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二 有符合安全规定的固定经营场所,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储存和输配设施,计量器具以及安全检测,维修和抢险设施,四,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五。建立了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有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六 有相应的消防安全设施并已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 七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部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经营城市燃气的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燃气充装单位 还须到技术监督部门注册登记.严禁伪造,涂改、出租 转让,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无,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 的单位提供经营性气源 第二十条,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燃气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遵守.第二十一条,因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确需降压或停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必须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造成停气或降压的,事后应及时通知用户.第二十二条.燃气用户应当按时交纳气费、逾期不交的,燃气供应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交费额3,1、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可以中止供气。第二十三条、单位和居民需要使用燃气的 应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开户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用户需过户、销户、停用或变更户名 及改变燃气使用用途,扩大用气范围时.应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五条、管道燃气价格由市物价管理部门审核 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听证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实行市场价 充装量应与该瓶标称重量及国家规定的允许范围相符、并按规定抽排残液,燃气用户可以就燃气经营企业的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存在的问题.向物价管理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上述部门对用户投诉的事项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 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