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经营与使用第十七条。城市管道燃气实行统一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可以实行多家经营.城市燃气应优先满足城市居民生活用气需要,第十八条.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长期稳定、符合国家规定的气源及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安全规定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储存和输配设施 计量器具以及安全检测,维修和抢险设施、四。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建立了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有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六,有相应的消防安全设施并已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七,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部门培训、取得 特种作业操作证,八。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九条。经营城市燃气的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 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燃气充装单位 还须到技术监督部门注册登记,严禁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无,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提供经营性气源,第二十条,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燃气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并严格遵守 第二十一条。因燃气设施施工 检修等确需降压或停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必须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造成停气或降压的.事后应及时通知用户.第二十二条.燃气用户应当按时交纳气费 逾期不交的。燃气供应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交费额3,1。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可以中止供气,第二十三条,单位和居民需要使用燃气的、应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开户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用户需过户.销户 停用或变更户名。及改变燃气使用用途,扩大用气范围时。应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管道燃气价格由市物价管理部门审核,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听证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实行市场价,充装量应与该瓶标称重量及国家规定的允许范围相符、并按规定抽排残液,燃气用户可以就燃气经营企业的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存在的问题,向物价管理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上述部门对用户投诉的事项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 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