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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经营与使用第十七条 城市管道燃气实行统一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可以实行多家经营,城市燃气应优先满足城市居民生活用气需要 第十八条、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长期稳定。符合国家规定的气源及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安全规定的固定经营场所,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储存和输配设施.计量器具以及安全检测,维修和抢险设施,四,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五、建立了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有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六,有相应的消防安全设施并已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七,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部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九条,经营城市燃气的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 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燃气充装单位.还须到技术监督部门注册登记,严禁伪造,涂改。出租、转让 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无.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提供经营性气源。第二十条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燃气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遵守、第二十一条。因燃气设施施工 检修等确需降压或停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必须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造成停气或降压的 事后应及时通知用户.第二十二条。燃气用户应当按时交纳气费,逾期不交的、燃气供应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交费额3、1.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可以中止供气、第二十三条、单位和居民需要使用燃气的,应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开户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四条,用户需过户.销户。停用或变更户名、及改变燃气使用用途。扩大用气范围时.应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五条.管道燃气价格由市物价管理部门审核、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听证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实行市场价。充装量应与该瓶标称重量及国家规定的允许范围相符、并按规定抽排残液,燃气用户可以就燃气经营企业的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存在的问题.向物价管理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上述部门对用户投诉的事项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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