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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维护燃气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燃气生产 供应和使用安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燃气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燃气生产,经营。使用的管理工作、市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燃气的安全监察工作 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城市燃气的消防监督工作.市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城市燃气和燃气器具的质量,计量监督及燃气管道.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管理检验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燃气管理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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