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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3月12日交通运输部公布.根据2021年12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35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的决定,已于2021年12月17日经第3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李小鹏,2021年12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十九条修改为。在铁路建设活动中弄虚作假、编制或者出具虚假技术资料和试验 检测结果的责任人员、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注册执业人员,向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通报。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条、在铁路建设活动中因过错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 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1年内不得在铁路建设市场执业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得在铁路建设市场执业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建议国家有关部门终身不予注册.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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