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3月12日交通运输部公布,根据2021年12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35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1年12月17日经第32次部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 李小鹏,2021年12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六十九条修改为、在铁路建设活动中弄虚作假.编制或者出具虚假技术资料和试验,检测结果的责任人员、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注册执业人员 向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通报 二,增加一条 作为第七十条,在铁路建设活动中因过错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1年内不得在铁路建设市场执业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得在铁路建设市场执业,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建议国家有关部门终身不予注册,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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