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九条,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铁路建设工程.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铁路建设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铁路建设工程,第二十条,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制定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勘察.设计质量责任、加强质量管理.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工程设计应根据勘察成果进行。勘察设计应当达到规定的内容及深度要求。设计文件应注明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属于依法实行许可或认证的。应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注明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二条、设计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新设备的,应在设计文件中进行详细说明、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涉及工程质量和安全 又没有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 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交底,向施工、监理等单位解释设计意图、说明工程实施方案。方法,技术措施及注意事项、涉及营业线施工的技术交底,应邀请铁路运营维护单位参加.对重点工程 特殊工程。高风险工程等应进行现场技术交底、对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进行专项交底.第二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及时掌握并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勘察、设计问题、对现场地质情况进行确认。及时完成变更设计,第二十五条。勘察 设计单位应参与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并对因勘察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