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九条、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铁路建设工程,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铁路建设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铁路建设工程.第二十条。勘察 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勘察.设计质量责任,加强质量管理、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工程设计应根据勘察成果进行.勘察设计应当达到规定的内容及深度要求、设计文件应注明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属于依法实行许可或认证的.应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注明。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第二十二条,设计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应在设计文件中进行详细说明。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 涉及工程质量和安全 又没有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 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 并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交底,向施工 监理等单位解释设计意图,说明工程实施方案.方法,技术措施及注意事项、涉及营业线施工的技术交底 应邀请铁路运营维护单位参加.对重点工程.特殊工程 高风险工程等应进行现场技术交底 对采用新技术,新材料 新工艺。新设备的进行专项交底.第二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及时掌握并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勘察,设计问题,对现场地质情况进行确认.及时完成变更设计、第二十五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参与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并对因勘察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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