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第四十二条.发生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应当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调查处理。因工程质量造成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事故、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因工程质量造成铁路交通事故的.执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其他导致铁路建设工程产生结构安全 重要使用功能缺陷等严重不良后果的工程质量事故.铁路监管部门应当按规定组织或者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第四十三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实行逐级报告制度 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国务院,重大事故.较大事故逐级上报国家铁路局 一般事故上报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第四十四条.发生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报告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保护事故现场。逾期不报的。按隐瞒事故处理,第四十五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实行分级调查、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重大事故由国家铁路局组织调查,较大事故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组织调查、一般事故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组织调查或者委托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的上级单位。调查.国家铁路局认为有必要的 可组织调查一般及较大事故、必要时、铁路监管部门应当邀请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参加事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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