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第四十二条,发生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应当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调查处理。因工程质量造成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事故,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因工程质量造成铁路交通事故的 执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其他导致铁路建设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缺陷等严重不良后果的工程质量事故,铁路监管部门应当按规定组织或者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第四十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实行逐级报告制度,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国务院,重大事故、较大事故逐级上报国家铁路局,一般事故上报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第四十四条.发生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逾期不报的,按隐瞒事故处理。第四十五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实行分级调查。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重大事故由国家铁路局组织调查 较大事故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组织调查 一般事故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组织调查或者委托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的上级单位.调查,国家铁路局认为有必要的,可组织调查一般及较大事故 必要时。铁路监管部门应当邀请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参加事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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