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第四十二条,发生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 应当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调查处理。因工程质量造成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事故,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因工程质量造成铁路交通事故的、执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其他导致铁路建设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缺陷等严重不良后果的工程质量事故,铁路监管部门应当按规定组织或者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第四十三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实行逐级报告制度。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国务院。重大事故,较大事故逐级上报国家铁路局,一般事故上报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四十四条,发生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逾期不报的,按隐瞒事故处理 第四十五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实行分级调查,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重大事故由国家铁路局组织调查。较大事故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组织调查,一般事故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组织调查或者委托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的上级单位、调查,国家铁路局认为有必要的 可组织调查一般及较大事故,必要时,铁路监管部门应当邀请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参加事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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