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2015年3月12日交通运输部公布,根据2021年12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 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35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 已于2021年12月17日经第32次部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李小鹏,2021年12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号 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六十九条修改为,在铁路建设活动中弄虚作假、编制或者出具虚假技术资料和试验.检测结果的责任人员 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注册执业人员,向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通报,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条,在铁路建设活动中因过错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1年内不得在铁路建设市场执业,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得在铁路建设市场执业,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建议国家有关部门终身不予注册.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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