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2015年3月12日交通运输部公布,根据2021年12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35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1年12月17日经第3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 李小鹏 2021年12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六十九条修改为。在铁路建设活动中弄虚作假 编制或者出具虚假技术资料和试验、检测结果的责任人员,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注册执业人员。向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通报。二,增加一条 作为第七十条.在铁路建设活动中因过错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注册建筑师 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建造师 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1年内不得在铁路建设市场执业。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得在铁路建设市场执业。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建议国家有关部门终身不予注册、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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