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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热费收缴第四十四条。城市集中供热价格的确定.由供热单位申请 物价部门审定后 报市政府批准。第四十五条.凡安装使用热计量装置的用户,以实际用热计量收费,未安装热计量装置的用户、按使用面积计算收费、供。用热双方对使用面积有争议时,可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测量,测量结果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确认。测量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测量费根据误差比例由供、用热双方共同承担。第四十六条。城市集中供热收费办法由供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热费收缴时间为供暖前的9月1日至10月31日,用户应当如期一次性缴纳。逾期不缴纳的 供热单位不予供热,安装热计量装置的用户.供热期结束时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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