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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热费收缴第四十四条 城市集中供热价格的确定。由供热单位申请,物价部门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第四十五条.凡安装使用热计量装置的用户.以实际用热计量收费 未安装热计量装置的用户、按使用面积计算收费.供,用热双方对使用面积有争议时。可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测量。测量结果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确认。测量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测量费根据误差比例由供 用热双方共同承担,第四十六条,城市集中供热收费办法由供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四十七条.热费收缴时间为供暖前的9月1日至10月31日,用户应当如期一次性缴纳 逾期不缴纳的.供热单位不予供热、安装热计量装置的用户,供热期结束时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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