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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热费收缴第四十四条,城市集中供热价格的确定。由供热单位申请.物价部门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第四十五条、凡安装使用热计量装置的用户 以实际用热计量收费,未安装热计量装置的用户 按使用面积计算收费,供、用热双方对使用面积有争议时,可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测量,测量结果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确认 测量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 测量费根据误差比例由供、用热双方共同承担 第四十六条 城市集中供热收费办法由供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四十七条.热费收缴时间为供暖前的9月1日至10月31日、用户应当如期一次性缴纳.逾期不缴纳的 供热单位不予供热。安装热计量装置的用户,供热期结束时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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