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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热费收缴第四十四条,城市集中供热价格的确定,由供热单位申请,物价部门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第四十五条,凡安装使用热计量装置的用户,以实际用热计量收费。未安装热计量装置的用户,按使用面积计算收费,供、用热双方对使用面积有争议时、可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测量、测量结果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确认,测量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测量费根据误差比例由供,用热双方共同承担。第四十六条,城市集中供热收费办法由供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四十七条。热费收缴时间为供暖前的9月1日至10月31日、用户应当如期一次性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供热单位不予供热.安装热计量装置的用户。供热期结束时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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