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确保城市供热安全,可靠,持续、稳定。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城市区域锅炉供热管理办法,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及.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牟平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范围内的集中供热管理、凡在本市规划区内进行集中供热规划 设计.建设,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管理、安装维修等活动 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集中供热、是指供热单位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等热源 通过热网向用户供热的行为.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局是市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 下称供热主管部门,市热力开发办公室是市城市集中供热行业管理机构,下称行业管理机构.第五条.城市集中供热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规划,配套建设 统一管理。协调发展、第六条,鼓励城市集中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 开发和应用.提倡热、电,冷联供。第七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法建设城市集中供热工程,从事城市集中供热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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