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 确保城市供热安全,可靠,持续.稳定、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城市区域锅炉供热管理办法,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及,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 牟平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集中供热管理。凡在本市规划区内进行集中供热规划。设计,建设,生产.经营。使用 安全管理.安装维修等活动 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集中供热,是指供热单位利用热电联产 区域锅炉。工业余热等热源。通过热网向用户供热的行为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局是市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下称供热主管部门 市热力开发办公室是市城市集中供热行业管理机构.下称行业管理机构,第五条。城市集中供热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统筹规划。配套建设,统一管理 协调发展、第六条.鼓励城市集中供热新技术 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 开发和应用.提倡热,电。冷联供 第七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法建设城市集中供热工程 从事城市集中供热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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