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设施管理第十九条 从热源。厂 站.至用热单位院墙、无院墙的为单位建筑物墙.外的入户阀门井、含阀门井,为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和保养,其余为用热设施,由用热单位负责维护和保养,从热源。厂 站,至居民用户的入户阀门井.含阀门井,为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和保养.其余为用热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和保养,第二十条,居民住宅用热设施的维修,由供热单位负责。自用热设施投入使用之日起、阀门,管道、散热器分别在3年内,5年内、10年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 超过上述期限的,用户承担材料费.第二十一条、因执行城市集中供热统一规划 需要改造居民住宅采暖系统的 施工由供热单位负责.费用由用户承担,第二十二条、在供热设施附近施工、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必须在征得供热单位同意、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后。方可组织施工。迁移或改拆供热设施的。应经供热单位同意、报供热主管部门和规划部门批准后、由供热单位安排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二十三条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抢修时 供热单位可先行施工.后补办手续 有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第二十四条在热力管网周围1米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禁止下列行为,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挖坑、掘土,打桩。三,爆破作业.四 堆放垃圾、杂物.排放污水,废水。腐蚀性液体 五,利用供热管道及支架敷设线路或悬挂物体 六、其他危害热力管网安全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