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设施管理第十九条、从热源.厂。站、至用热单位院墙、无院墙的为单位建筑物墙,外的入户阀门井 含阀门井。为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和保养,其余为用热设施 由用热单位负责维护和保养.从热源 厂、站。至居民用户的入户阀门井 含阀门井。为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和保养、其余为用热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和保养。第二十条,居民住宅用热设施的维修,由供热单位负责、自用热设施投入使用之日起,阀门,管道 散热器分别在3年内。5年内、10年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超过上述期限的、用户承担材料费。第二十一条,因执行城市集中供热统一规划。需要改造居民住宅采暖系统的,施工由供热单位负责、费用由用户承担,第二十二条,在供热设施附近施工,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必须在征得供热单位同意 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后。方可组织施工、迁移或改拆供热设施的。应经供热单位同意,报供热主管部门和规划部门批准后,由供热单位安排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二十三条.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抢修时。供热单位可先行施工 后补办手续.有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第二十四条在热力管网周围1米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禁止下列行为。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挖坑,掘土、打桩.三 爆破作业,四,堆放垃圾,杂物,排放污水,废水 腐蚀性液体。五、利用供热管道及支架敷设线路或悬挂物体。六、其他危害热力管网安全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