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设施管理第十九条,从热源,厂、站,至用热单位院墙,无院墙的为单位建筑物墙,外的入户阀门井 含阀门井.为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和保养,其余为用热设施,由用热单位负责维护和保养.从热源,厂、站,至居民用户的入户阀门井、含阀门井,为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和保养,其余为用热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和保养 第二十条。居民住宅用热设施的维修,由供热单位负责。自用热设施投入使用之日起,阀门.管道。散热器分别在3年内 5年内,10年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超过上述期限的、用户承担材料费,第二十一条。因执行城市集中供热统一规划,需要改造居民住宅采暖系统的、施工由供热单位负责 费用由用户承担,第二十二条,在供热设施附近施工 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必须在征得供热单位同意.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后、方可组织施工 迁移或改拆供热设施的、应经供热单位同意,报供热主管部门和规划部门批准后、由供热单位安排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二十三条,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抢修时,供热单位可先行施工、后补办手续,有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第二十四条在热力管网周围1米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禁止下列行为。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二 挖坑 掘土 打桩。三.爆破作业 四,堆放垃圾,杂物 排放污水.废水。腐蚀性液体 五 利用供热管道及支架敷设线路或悬挂物体。六。其他危害热力管网安全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