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设施管理第十九条 从热源 厂 站、至用热单位院墙.无院墙的为单位建筑物墙、外的入户阀门井,含阀门井、为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和保养。其余为用热设施.由用热单位负责维护和保养,从热源 厂。站.至居民用户的入户阀门井,含阀门井 为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和保养。其余为用热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和保养 第二十条。居民住宅用热设施的维修,由供热单位负责 自用热设施投入使用之日起.阀门,管道 散热器分别在3年内、5年内、10年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超过上述期限的 用户承担材料费 第二十一条 因执行城市集中供热统一规划 需要改造居民住宅采暖系统的、施工由供热单位负责.费用由用户承担.第二十二条.在供热设施附近施工、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必须在征得供热单位同意 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后 方可组织施工.迁移或改拆供热设施的、应经供热单位同意、报供热主管部门和规划部门批准后 由供热单位安排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二十三条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抢修时,供热单位可先行施工,后补办手续 有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第二十四条在热力管网周围1米内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禁止下列行为.一.修建建筑物 构筑物。二,挖坑 掘土、打桩,三,爆破作业,四.堆放垃圾.杂物,排放污水。废水 腐蚀性液体.五,利用供热管道及支架敷设线路或悬挂物体.六.其他危害热力管网安全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