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设施管理第十九条.从热源。厂 站、至用热单位院墙。无院墙的为单位建筑物墙,外的入户阀门井 含阀门井、为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和保养,其余为用热设施.由用热单位负责维护和保养、从热源,厂,站,至居民用户的入户阀门井,含阀门井、为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和保养,其余为用热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和保养,第二十条.居民住宅用热设施的维修.由供热单位负责、自用热设施投入使用之日起,阀门、管道.散热器分别在3年内,5年内、10年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 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 超过上述期限的,用户承担材料费,第二十一条,因执行城市集中供热统一规划、需要改造居民住宅采暖系统的。施工由供热单位负责,费用由用户承担.第二十二条、在供热设施附近施工,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 建设单位必须在征得供热单位同意,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后,方可组织施工、迁移或改拆供热设施的.应经供热单位同意、报供热主管部门和规划部门批准后、由供热单位安排施工 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抢修时 供热单位可先行施工,后补办手续,有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第二十四条在热力管网周围1米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挖坑 掘土,打桩,三,爆破作业。四,堆放垃圾、杂物.排放污水,废水,腐蚀性液体,五,利用供热管道及支架敷设线路或悬挂物体、六,其他危害热力管网安全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