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供热管理第二十五条.供热单位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有关证、照后,方可从事城市集中供热生产经营活动。一.向供热主管部门提交资质审查申报表及有关文件资料。申领城市集中供热试运行证书、二.持城市集中供热试运行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业登记,三 试运行一年后.向供热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审查,审查合格的 由供热主管部门颁发城市集中供热资质证书。审查不合格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 第二十六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单位进行资质年检,年检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之间,供热单位和用户之间 必须订立供用热格式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供热期间、供热时间,供热参数。事故处理 维护责任,收费标准.缴费时限和结算办法、违约责任,维修。投诉电话等,第二十八条、城市集中供热期间为当年11月16日至次年3月31日,供热时间实行连续供热或日17小时供热,第二十九条,在供热时间内。当室外温度不低于 6 时、未安装热计量装置的用户,卧室,起居室,厅,餐厅温度应不低于16 盥洗室,厕所 厨房温度应不低于12、已安装热计量装置的,温度由用户自行调节。第三十条 供热单位应使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验合格的计量器具定期测量用户室内温度、用户对测温用计量器具有异议时.可申请仲裁检定、检定费由败诉方承担、第三十一条、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时,可要求供热单位测温。供热单位应及时进行测温,用户对供热单位的测温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供热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机构进行复测 也可以申请社会公正计量行 站、进行复测 申请社会公正计量行 站。进行复测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第三十二条 对用户室内温度不达标的 供热单位应于24小时内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应当承担供用热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不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在向用户讲明原因的同时,应积极采取措施使其达到规定的温度。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第三十三条,供 用热双方发生争执时,当事人可向供热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机构请求调解处理。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四条,在供热时间内,用户对室内温度是否达标没有异议或经检测室内温度已经达标但却拒不缴纳采暖费的,供热单位可停止供热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户应按实际采暖天数补缴采暖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三十五条.在供热时间内,除不可抗力外 未经供热主管部门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供热、第三十六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机构确定的供热范围向用户供热,供热单位需要改变供热范围或增减供热面积的、应当报供热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机构批准,第三十七条,供热单位应设置维修.抢修和监督投诉电话。并向用户公开,电话应有专人值班、实行24小时服务,第三十八条。供热单位应当接受社会监督,用户可以就供热质量等问题、向供热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机构投诉,对用户投诉的事项.供热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机构必须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第三十九条、供热单位应当抓好安全生产管理、消除事故隐患.杜绝事故发生,如发生事故.应尽快采取措施并及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