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用热管理第四十条。用户增加,减少用热面积或停止用热的,应于当年4月1日至10月31日内,到供热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在供热期间办理停止用热或用热的 应承担相应的损失费用。第四十一条、提倡并逐步推行使用热计量装置。凡是具备条件的用户。均应安装使用热计量装置、第四十二条、由于室内装修改造。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因改造室内采暖设施等原因.影响采暖效果的。责任由用户自负、给单元楼内其它用户造成不良后果或损失的,责任由该用户承担、第四十三条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自将自建的用热设施与供热管网连接 二,擅自改造 拆卸用热设施.三。擅自改变热用途、四 其他有损用热设施或影响供热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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