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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用热管理第四十条、用户增加。减少用热面积或停止用热的.应于当年4月1日至10月31日内,到供热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在供热期间办理停止用热或用热的 应承担相应的损失费用.第四十一条。提倡并逐步推行使用热计量装置、凡是具备条件的用户.均应安装使用热计量装置。第四十二条。由于室内装修改造.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因改造室内采暖设施等原因 影响采暖效果的、责任由用户自负,给单元楼内其它用户造成不良后果或损失的。责任由该用户承担.第四十三条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自将自建的用热设施与供热管网连接.二,擅自改造,拆卸用热设施.三,擅自改变热用途。四、其他有损用热设施或影响供热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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