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农贸市场选址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专项规划的要求 与城市开发改造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凡已规划确定的农贸市场用地和设施,以及建成使用的农贸市场,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十条 市场具体建设地点应结合居住区服务中心,选址在交通方便的地方。并根据用地条件采用适宜的建筑形式。市场建筑外观和门面要设计美观.第十一条.农贸市场可采取独立设置或与公共服务建筑连体设置的形式.连体式农贸市场的设置要处理好同连体建筑物的关系、应在满足主体建筑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满足市场使用功能 要保证市场有足够的自然采光及通风条件 不得在地下设置农贸市场 第十二条,农贸市场的交易厅,棚应采用大跨度、大空间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或轻钢结构,柱距不小于7米.市场内净高应不低于4米 第十三条。市场交易厅进出口应不少于3个.正门要开阔 宽畅。净宽应不小于4米。进、出口应设护栏。市场内通道应保持畅通,主通道宽度应不小于2,5米.次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8米。第十四条,农贸市场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防火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确保安全经营 第十五条,农贸市场必须按标准设置停车场.交通组织合理,周边道路路面宽应不小于7米。至少设两个车行道出入口,停车场可独立设置,亦可与其它公建共用停车场,停车场配置标准按照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应不少于1 5.2,0车位.100m2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