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奖惩措施第二十九条 对在旅游景区开发建设,经营管理。文明服务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组织或者个人、由政府或者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三十条,引导,扶持具备条件的景区创建国家A级景区.对成功创建A级景区的,根据创建情况分别给予适当奖励,所需资金从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第三十一条、旅游景区服务质量降低或者不符合相应等级标准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建议评定机构,依照.山东省旅游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降低或者取消其等级称谓、使用不真实等级称谓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 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并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在旅游景区从事经营和服务有下列行为的 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一.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与游客的合同或者约定的、二、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提供服务的,三、尾追游客.强行推销。哄抬物价.欺诈游客或者强迫游客接受有偿服务的。四、对服务范围.内容 标准等做虚假宣传的 五 侵害游客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三条、游客在旅游景区有下列行为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一 在景物.设施上乱涂.乱划。损毁景物和公用设施的,二.毁坏景区花木的。三,乱扔垃圾,乱丢杂物的,四,车辆擅自进入景区的 五,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的,六 在禁火区内吸烟或者动用明火的,七 违反旅游景区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