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奖惩措施第二十九条、对在旅游景区开发建设.经营管理,文明服务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组织或者个人,由政府或者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三十条。引导,扶持具备条件的景区创建国家A级景区.对成功创建A级景区的 根据创建情况分别给予适当奖励。所需资金从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第三十一条,旅游景区服务质量降低或者不符合相应等级标准的 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建议评定机构。依照,山东省旅游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降低或者取消其等级称谓 使用不真实等级称谓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山东省旅游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在旅游景区从事经营和服务有下列行为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一,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与游客的合同或者约定的。二、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提供服务的.三,尾追游客 强行推销.哄抬物价 欺诈游客或者强迫游客接受有偿服务的.四、对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做虚假宣传的,五,侵害游客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三条、游客在旅游景区有下列行为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一、在景物,设施上乱涂.乱划。损毁景物和公用设施的 二、毁坏景区花木的、三,乱扔垃圾、乱丢杂物的。四,车辆擅自进入景区的、五、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的,六,在禁火区内吸烟或者动用明火的,七。违反旅游景区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