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奖惩措施第二十九条、对在旅游景区开发建设.经营管理 文明服务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组织或者个人、由政府或者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三十条,引导 扶持具备条件的景区创建国家A级景区,对成功创建A级景区的,根据创建情况分别给予适当奖励,所需资金从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第三十一条。旅游景区服务质量降低或者不符合相应等级标准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建议评定机构 依照、山东省旅游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降低或者取消其等级称谓 使用不真实等级称谓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山东省旅游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在旅游景区从事经营和服务有下列行为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一,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与游客的合同或者约定的.二.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提供服务的,三,尾追游客,强行推销、哄抬物价.欺诈游客或者强迫游客接受有偿服务的,四,对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做虚假宣传的,五,侵害游客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游客在旅游景区有下列行为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一 在景物。设施上乱涂,乱划.损毁景物和公用设施的,二,毁坏景区花木的、三。乱扔垃圾.乱丢杂物的.四 车辆擅自进入景区的,五,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的,六.在禁火区内吸烟或者动用明火的 七.违反旅游景区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