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奖惩措施第二十九条.对在旅游景区开发建设,经营管理,文明服务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组织或者个人。由政府或者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三十条.引导、扶持具备条件的景区创建国家A级景区 对成功创建A级景区的.根据创建情况分别给予适当奖励 所需资金从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第三十一条 旅游景区服务质量降低或者不符合相应等级标准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建议评定机构。依照 山东省旅游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降低或者取消其等级称谓.使用不真实等级称谓从事经营活动的 依照。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在旅游景区从事经营和服务有下列行为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一,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与游客的合同或者约定的。二 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提供服务的,三 尾追游客 强行推销.哄抬物价,欺诈游客或者强迫游客接受有偿服务的、四,对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做虚假宣传的 五,侵害游客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三条,游客在旅游景区有下列行为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一,在景物 设施上乱涂。乱划,损毁景物和公用设施的。二.毁坏景区花木的,三.乱扔垃圾。乱丢杂物的,四.车辆擅自进入景区的,五、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的,六.在禁火区内吸烟或者动用明火的,七、违反旅游景区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