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奖惩措施第二十九条 对在旅游景区开发建设.经营管理。文明服务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组织或者个人、由政府或者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三十条,引导.扶持具备条件的景区创建国家A级景区.对成功创建A级景区的。根据创建情况分别给予适当奖励,所需资金从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第三十一条,旅游景区服务质量降低或者不符合相应等级标准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建议评定机构,依照,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降低或者取消其等级称谓。使用不真实等级称谓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山东省旅游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在旅游景区从事经营和服务有下列行为的 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一、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与游客的合同或者约定的。二,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提供服务的,三、尾追游客,强行推销 哄抬物价、欺诈游客或者强迫游客接受有偿服务的。四,对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做虚假宣传的。五,侵害游客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三条,游客在旅游景区有下列行为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一。在景物 设施上乱涂,乱划。损毁景物和公用设施的,二、毁坏景区花木的、三 乱扔垃圾,乱丢杂物的、四 车辆擅自进入景区的,五、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的。六。在禁火区内吸烟或者动用明火的、七,违反旅游景区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