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奖惩措施第二十九条,对在旅游景区开发建设,经营管理,文明服务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组织或者个人,由政府或者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三十条,引导,扶持具备条件的景区创建国家A级景区,对成功创建A级景区的,根据创建情况分别给予适当奖励,所需资金从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第三十一条 旅游景区服务质量降低或者不符合相应等级标准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建议评定机构,依照,山东省旅游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降低或者取消其等级称谓、使用不真实等级称谓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山东省旅游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并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 在旅游景区从事经营和服务有下列行为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一、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与游客的合同或者约定的,二,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提供服务的,三,尾追游客,强行推销 哄抬物价.欺诈游客或者强迫游客接受有偿服务的.四 对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做虚假宣传的 五。侵害游客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三条,游客在旅游景区有下列行为的 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一.在景物.设施上乱涂.乱划,损毁景物和公用设施的。二。毁坏景区花木的,三 乱扔垃圾,乱丢杂物的.四.车辆擅自进入景区的。五,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的 六、在禁火区内吸烟或者动用明火的。七.违反旅游景区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