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奖惩措施第二十九条。对在旅游景区开发建设 经营管理 文明服务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组织或者个人,由政府或者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三十条、引导。扶持具备条件的景区创建国家A级景区,对成功创建A级景区的 根据创建情况分别给予适当奖励,所需资金从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一条.旅游景区服务质量降低或者不符合相应等级标准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建议评定机构,依照。山东省旅游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降低或者取消其等级称谓 使用不真实等级称谓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山东省旅游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在旅游景区从事经营和服务有下列行为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一.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与游客的合同或者约定的、二。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提供服务的、三.尾追游客、强行推销 哄抬物价、欺诈游客或者强迫游客接受有偿服务的.四.对服务范围 内容.标准等做虚假宣传的,五,侵害游客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三条。游客在旅游景区有下列行为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一,在景物、设施上乱涂,乱划。损毁景物和公用设施的 二,毁坏景区花木的.三,乱扔垃圾 乱丢杂物的,四,车辆擅自进入景区的。五.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的 六 在禁火区内吸烟或者动用明火的、七、违反旅游景区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