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奖惩措施第二十九条 对在旅游景区开发建设 经营管理,文明服务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组织或者个人 由政府或者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三十条,引导、扶持具备条件的景区创建国家A级景区,对成功创建A级景区的,根据创建情况分别给予适当奖励,所需资金从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第三十一条,旅游景区服务质量降低或者不符合相应等级标准的 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建议评定机构,依照 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降低或者取消其等级称谓 使用不真实等级称谓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 山东省旅游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在旅游景区从事经营和服务有下列行为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一.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与游客的合同或者约定的。二,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提供服务的、三,尾追游客。强行推销。哄抬物价 欺诈游客或者强迫游客接受有偿服务的,四、对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做虚假宣传的,五。侵害游客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三条.游客在旅游景区有下列行为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一,在景物,设施上乱涂、乱划。损毁景物和公用设施的。二.毁坏景区花木的。三,乱扔垃圾、乱丢杂物的、四.车辆擅自进入景区的,五,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的、六,在禁火区内吸烟或者动用明火的。七。违反旅游景区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