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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开发建设第七条,开发建设旅游景区.应当根据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编制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总体规划主要包括景区现状,性质,范围,功能分区.保护和开发措施.环境容量预测、配套设施 投资与效益估算和专项规划等,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景区总体规划编制、主要包括景区开发建设具体方案。资源和景观的具体保护措施 建设控制指标。建设项目选址。重大建设项目的景观设计方案等、第八条,编制旅游景区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旅游发展规划技术标准,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选择具有相应规划资质的单位承担,第九条,编制旅游景区规划 应当征求上一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意见。通过专家评审后,报本级政府批准实施,属于市级重点保护范围及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景区规划.须经市旅游规划评审委员会评审,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旅游项目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第十一条,在市级和市级以上重点保护范围内开发建设新景区.应当按照景区内游览。景区外食宿的原则划分游览区和生活区,并按规定设置配套的环卫设施和其他服务设施、与景区环境相协调,第十二条。鼓励境内外企业、组织和个人通过独资 参股.合作.合资等形式开发建设旅游景区,可以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以特许 承包,租赁等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旅游景区的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第十三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景区规划实施情况的动态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反规划,破坏景观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开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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