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开发建设第七条。开发建设旅游景区 应当根据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 编制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总体规划主要包括景区现状。性质。范围,功能分区,保护和开发措施 环境容量预测。配套设施、投资与效益估算和专项规划等、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景区总体规划编制.主要包括景区开发建设具体方案 资源和景观的具体保护措施.建设控制指标,建设项目选址。重大建设项目的景观设计方案等。第八条 编制旅游景区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旅游发展规划技术标准。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选择具有相应规划资质的单位承担,第九条 编制旅游景区规划、应当征求上一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意见。通过专家评审后.报本级政府批准实施、属于市级重点保护范围及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景区规划,须经市旅游规划评审委员会评审、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旅游项目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第十一条,在市级和市级以上重点保护范围内开发建设新景区,应当按照景区内游览,景区外食宿的原则划分游览区和生活区,并按规定设置配套的环卫设施和其他服务设施.与景区环境相协调。第十二条.鼓励境内外企业、组织和个人通过独资.参股。合作。合资等形式开发建设旅游景区 可以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以特许、承包。租赁等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旅游景区的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景区规划实施情况的动态监督管理 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反规划。破坏景观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开发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