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开发建设第七条,开发建设旅游景区。应当根据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编制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总体规划主要包括景区现状 性质,范围 功能分区,保护和开发措施。环境容量预测。配套设施.投资与效益估算和专项规划等,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景区总体规划编制,主要包括景区开发建设具体方案 资源和景观的具体保护措施 建设控制指标.建设项目选址、重大建设项目的景观设计方案等 第八条,编制旅游景区规划 应当遵守国家旅游发展规划技术标准 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选择具有相应规划资质的单位承担.第九条,编制旅游景区规划、应当征求上一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意见,通过专家评审后 报本级政府批准实施、属于市级重点保护范围及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景区规划,须经市旅游规划评审委员会评审.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旅游项目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第十一条。在市级和市级以上重点保护范围内开发建设新景区、应当按照景区内游览,景区外食宿的原则划分游览区和生活区.并按规定设置配套的环卫设施和其他服务设施,与景区环境相协调、第十二条,鼓励境内外企业。组织和个人通过独资.参股、合作。合资等形式开发建设旅游景区、可以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以特许.承包,租赁等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旅游景区的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第十三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景区规划实施情况的动态监督管理 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反规划,破坏景观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开发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