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开发建设第七条,开发建设旅游景区。应当根据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编制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总体规划主要包括景区现状,性质,范围 功能分区,保护和开发措施,环境容量预测 配套设施、投资与效益估算和专项规划等 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景区总体规划编制,主要包括景区开发建设具体方案、资源和景观的具体保护措施 建设控制指标 建设项目选址,重大建设项目的景观设计方案等。第八条 编制旅游景区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旅游发展规划技术标准 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选择具有相应规划资质的单位承担,第九条 编制旅游景区规划。应当征求上一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意见。通过专家评审后,报本级政府批准实施。属于市级重点保护范围及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景区规划。须经市旅游规划评审委员会评审。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旅游项目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第十一条,在市级和市级以上重点保护范围内开发建设新景区,应当按照景区内游览,景区外食宿的原则划分游览区和生活区。并按规定设置配套的环卫设施和其他服务设施 与景区环境相协调 第十二条.鼓励境内外企业 组织和个人通过独资、参股。合作,合资等形式开发建设旅游景区,可以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以特许、承包,租赁等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旅游景区的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第十三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景区规划实施情况的动态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反规划,破坏景观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开发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