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质量等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实行旅游景区等级评定制度。未被评定等级的旅游景区。不得使用等级称谓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正式开业接待游客一年以上,具有独立管理和服务机构的旅游景区,可以申请参加质量等级评定 对园中园、景中景等内部旅游点,不进行单独评定 第二十六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为五级。从低到高依次为1A.2A.3A.4A。5A级旅游景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标志。标牌.证书由国家旅游局质量等级评定机构统一制作和发放 第二十七条、已评定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优先纳入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旅游宣传促销,优先纳入全市游线范围,第二十八条 对已经评定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采取部分复核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进行复核。三年完成一次全面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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