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开发旅游资源 规范景区管理。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 山东省旅游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景区,是指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娱乐健身等功能、有统一的经营管理机构和明确的地域范围。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独立管理区.包括风景名胜区,历史遗迹,革命纪念胜地。温泉疗养地,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区,旅游主题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和水库,湖泊 海滨划定的游览区及工业,农业,经贸,科教,军事。体育。文化艺术等各类旅游景区.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的规划 建设,保护,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旅游景区的建设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注重保护、科学规划 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的原则、落实环境与资源保护制度 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 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第五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建设经营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农业.林业,自然保护区 国土资源 水利。文体。环保.财政 公安,工商 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旅游景区的建设管理 第六条 市 县区政府将旅游景区的规划,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和扶持旅游景区发展 设立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旅游宣传推介 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强化对重点项目的引导 配套和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