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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资源保护第十四条,利用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 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利用历史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特有的历史风貌.不得擅自重建,改建.迁移.拆除、第十五条、开发建设旅游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建筑规模和风格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适用.美观、安全的要求,第十六条 在旅游景区内进行建设。施工单位应当保护周围的景物,植被 水体和地貌.工程竣工后 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植被 严禁在景区内倾倒建筑弃土和废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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