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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资源保护第十四条,利用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利用历史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特有的历史风貌 不得擅自重建、改建,迁移,拆除 第十五条,开发建设旅游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建筑规模和风格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适用,美观 安全的要求 第十六条、在旅游景区内进行建设、施工单位应当保护周围的景物.植被、水体和地貌.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植被,严禁在景区内倾倒建筑弃土和废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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