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资源保护第十四条、利用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 应当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不得破坏景观 污染环境。利用历史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特有的历史风貌,不得擅自重建.改建 迁移,拆除,第十五条。开发建设旅游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建筑规模和风格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适用,美观.安全的要求、第十六条。在旅游景区内进行建设 施工单位应当保护周围的景物、植被 水体和地貌.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植被.严禁在景区内倾倒建筑弃土和废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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