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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资源保护第十四条。利用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 应当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利用历史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特有的历史风貌 不得擅自重建 改建 迁移。拆除,第十五条。开发建设旅游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建筑规模和风格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适用,美观 安全的要求.第十六条,在旅游景区内进行建设.施工单位应当保护周围的景物,植被,水体和地貌。工程竣工后 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植被,严禁在景区内倾倒建筑弃土和废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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