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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供热计量产品管理第二十五条,供热管理机构应对供热计量产品的质量,售后服务等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对于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差的产品 禁止在供热工程中使用.第二十六条,经招标确定的供热计量产品生产销售单位应持、山东省供热计量产品推荐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产品型式鉴定证书。税务登记证,及,授权代理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枣庄市燃气供热管理办公室备案.并在我市设立常驻技术服务机构 配齐备品备件,公布售后服务电话 第二十七条。供热单位应按照规定,定期向建设主管部门报送供热计量产品的使用情况,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供热计量产品信用考核体系,建立生产.销售企业业绩信誉登记信息和不良信用档案 对生产,销售企业在招投标,签定合同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信用情况及其产品质量 售后服务情况进行考核、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迁移供热计量设施,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动的。须经供热单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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