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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供热计量产品管理第二十五条.供热管理机构应对供热计量产品的质量。售后服务等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对于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差的产品 禁止在供热工程中使用,第二十六条。经招标确定的供热计量产品生产销售单位应持,山东省供热计量产品推荐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产品型式鉴定证书、税务登记证、及.授权代理证明 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枣庄市燃气供热管理办公室备案,并在我市设立常驻技术服务机构 配齐备品备件.公布售后服务电话、第二十七条 供热单位应按照规定,定期向建设主管部门报送供热计量产品的使用情况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供热计量产品信用考核体系,建立生产。销售企业业绩信誉登记信息和不良信用档案。对生产,销售企业在招投标。签定合同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信用情况及其产品质量。售后服务情况进行考核。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迁移供热计量设施。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动的、须经供热单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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