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供热系统运行与计量收费第二十一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行政区域内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设计能耗指标以及供热系统的能源利用率 对供热单位能源消耗进行监管.对供热单位负责人进行考核.供热单位应依法做好能源消耗统计工作 并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完整、第二十二条,供热单位应逐步建立健全供热计量户籍热费管理系统,建立用户个人账户档案,实现个人账户热费网络化管理。第二十三条.供热单位应与热用户签订供热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中应包含供热计量装置管理,维护,更换及供热价格 收费方式.纠纷处理等内容.第二十四条、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出台科学合理的计量热价和计量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供热计量热价标准的制定要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兼顾热用户和供热企业双方利益。促进节约用热,调动用户行为节能的积极性,建立健全城市供热计量监管体系.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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