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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供热系统运行与计量收费第二十一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行政区域内建筑的建设年代 结构形式。设计能耗指标以及供热系统的能源利用率,对供热单位能源消耗进行监管。对供热单位负责人进行考核,供热单位应依法做好能源消耗统计工作。并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第二十二条。供热单位应逐步建立健全供热计量户籍热费管理系统、建立用户个人账户档案。实现个人账户热费网络化管理.第二十三条,供热单位应与热用户签订供热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中应包含供热计量装置管理.维护,更换及供热价格.收费方式,纠纷处理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出台科学合理的计量热价和计量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供热计量热价标准的制定要充分体现公平 公正 公开的原则 兼顾热用户和供热企业双方利益,促进节约用热,调动用户行为节能的积极性.建立健全城市供热计量监管体系,维护供 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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