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供热系统运行与计量收费第二十一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行政区域内建筑的建设年代 结构形式 设计能耗指标以及供热系统的能源利用率。对供热单位能源消耗进行监管,对供热单位负责人进行考核,供热单位应依法做好能源消耗统计工作,并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完整,第二十二条,供热单位应逐步建立健全供热计量户籍热费管理系统。建立用户个人账户档案.实现个人账户热费网络化管理 第二十三条,供热单位应与热用户签订供热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中应包含供热计量装置管理、维护,更换及供热价格、收费方式 纠纷处理等内容。第二十四条,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出台科学合理的计量热价和计量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供热计量热价标准的制定要充分体现公平、公正 公开的原则。兼顾热用户和供热企业双方利益,促进节约用热.调动用户行为节能的积极性、建立健全城市供热计量监管体系 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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