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新建建筑供热计量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供热计量工程的设计,并对设计质量全面负责,新建居住建筑。换热站和供热管网均应设计符合供热计量条件的配套设施.第八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供热计量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 第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包含供热计量内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否则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第十条,建设单位应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确定热量结算点。并在该结算点安装热计量装置,合理确定热量结算方式。合同中应包含建筑物热力入口.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技术指标、质量标准、明确建设单位建筑节能质量责任和供热单位供热计量装置.温度调控装置的采购 管理责任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建筑物热力入口和用户的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购置及安装费用应纳入房屋建造成本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供热单位采购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第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与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生产销售单位签订合同,双方就产品质量。售后服务.保修内容.保修年限,保修费用以及因产品质量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等事项在合同中约定.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计量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使用不合格的供热计量材料。配件和设备,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和有关规程.设计文件对供热计量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监理、对施工单位不按照标准.规程和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改正。符合要求后方可继续施工。第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供热计量工程的全过程监督、对违反供热计量强制性标准、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不予验收备案、供热单位不予联网供热、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 应包括供热计量工程内容、建设单位组织验收供热计量工程时应当遵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将没有安装或没有正确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建筑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采用集中供热的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供热计量措施等有关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