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既有建筑供热计量第十八条。既有建筑应当按有关要求完成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后。实施热计量收费,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包括 建筑维护结构节能改造.室内供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热源及供热管网节能.平衡及热计量改造,室内热计量的改造应与热源。热力站和室外供热管网同步改造,保证系统运行适应热计量的技术要求、第十九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热计量改造工程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并组织有关专家按有关规定对热计量改造项目进行验收,第二十条。市,区.市。应当采用多种渠道筹措供热计量改造资金。按照.谁受益。谁投资 的原则。鼓励用户和供热企业积极投资进行热计量改造.财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提供补助或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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