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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既有建筑供热计量第十八条 既有建筑应当按有关要求完成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后,实施热计量收费。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包括、建筑维护结构节能改造。室内供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热源及供热管网节能 平衡及热计量改造。室内热计量的改造应与热源,热力站和室外供热管网同步改造,保证系统运行适应热计量的技术要求,第十九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热计量改造工程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并组织有关专家按有关规定对热计量改造项目进行验收。第二十条,市.区、市.应当采用多种渠道筹措供热计量改造资金 按照,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 鼓励用户和供热企业积极投资进行热计量改造.财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提供补助或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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