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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工作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物供热能源消耗、推进供热计量收费工作 根据建设部、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建城 2008、106号,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供热计量是指采用集中供热方式的热计量,包括热源.热力站供热量以及建筑物、热力入口.用户用热量的计量、本办法所称供热计量产品是指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第三条.从事民用建筑的规划,建设 设计 施工。监理单位、供热单位。热用户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采用集中供热的房屋、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供热计量管理工作 第五条,新建建筑和进行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 必须按照规定分户独立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实行按用热量收费制度 第六条.供热单位是供热计量收费的责任主体、应按照供热计量的目标积极推进供热计量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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