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处置。管理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者 由市有关职能部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运输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由市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同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四条、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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