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设工地现场管理第十六条,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应按要求设置遮挡围栏,物料应堆放整齐。排水系统应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保持工地和周围环境整洁。第十七条,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铺设硬化道路 设置车辆冲洗喷淋和污水沉淀池等设施、车辆驶离工地前必须采取冲洗,喷淋等措施.严禁车轮附带污泥驶离工地.污染道路、冲洗产生的污水经沉淀后应接入城市排污管道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堆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确需临时占用道路堆放的。必须取得市政,交警部门核发的,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并采取防止污染措施,占道期满后应立即清除干净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第十九条.各类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在30天内将工地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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