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质疑与投诉第四十条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向采购人提出询问 采购人应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第四十一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第四十二条,采购人应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第四十三条.采购供应商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向集中采购机构提出质疑 集中采购机构应依照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答复不满意、可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投诉.财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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