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 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 不适用本办法,一,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政府采购,贷款方,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第四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 其设立的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以下简称政府采购办,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具体监管工作,政府采购管理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法。拟定政府采购的具体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二。拟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三 确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形式和采购方式、四。认定进入本级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建立供应商库 五、认定进入本级政府采购的评审专家资格、建立专家库,六,认定社会中介机构取得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资格,七,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业绩考核.八、受理供应商投诉 指导下级政府采购工作 组织政府采购管理人员培训。对采购单位相关人员进行业务指导,九.负责政府采购信息的统计。汇总,分析、编报。十。办理政府采购其他事务 第五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采购人应加强本部门、单位采购工作的管理、支持和协助财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