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政府采购当事人第六条。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供应商。各级政府设立的政府采购中心是集中采购机构。第七条 集中采购机构主要职责 一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办法和制度,二,接受委托。组织本级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三,制定政府集中采购操作规程.明确采购活动各环节职责和程序 四.制定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制约机制。五 依法组织签定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政府采购合同的执行和履约验收、六。建立对供应商和评审专家参与政府活动的违规 违约、违纪等情况的记录制度、七。建立政府采购信息数据库和政府采购文件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八,建立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按规定向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政府采购统计信息。九、负责集中采购人员业务培训,定期对采购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考核。十,办理政府采购其他事宜,第八条,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第九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 可申请取得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会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