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政府采购程序第十六条、集中采购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通过财政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发布招标通告,招标通告应载明集中采购机构的名称 地址和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向3个以上特定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的主要内容依前款规定,第十七条,招标人,即采购人,下同,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 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及拟定合同的主要条款,第十八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应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日,第十九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拒收、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 可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条、两个以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第二十一条 开标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 地点和程序.由集中采购机构以公开方式进行.开标时应当众验明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未遭损坏.集中采购机构应宣读所有投标文件的有关内容并作记录存档。第二十二条,采取招标方式采购。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委按随机的原则在专家库中抽取。评标委员会应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参考标底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集中采购机构提供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集中采购机构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三条,中标人确定后 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否决所有投标、废标后,招标人应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 应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 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 谈判小组应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由采购人遵循符合采购需求 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第二十六条,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集中采购机构 采购人与供应商应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原则进行采购。第二十七条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询价小组应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三 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遵循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