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第二十八条,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按平等 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第二十九条。政府采购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三十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第三十二条。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 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第三十三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第三十四条.采购合同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双方当事人应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十五条,采购人凭政府采购合同或付款凭证及供应商原始销售单据作为记账凭证。第三十六条,采购人应对采购合同的标的组织验收 根据验收结果、在验收结算书。单.上签署意见并报送集中采购机构,第三十七条,政府采购资金实行统一管理 国库集中支付办法 第三十八条,财政部门根据采购合同对验收结算书.单,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办理采购资金的拨付手续,对于分期付款和预借款的,按预付款和借款办理 第三十九条 采购人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国库科向供应商直接支付货款 工程和服务价款 采购节约的资金.属财政资金的,退还给国库,属财政和采购单位共同出资的项目。按双方所占份额分别返还国库和采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