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乡建设。交通,水利、质监等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实施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全程管理的 二、接到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报告后、未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的,三 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既有建,构,筑物 地下管线的、第四十条,招标代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设备租赁单位,检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二、勘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十四条规定的,三,设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四 租赁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五.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第四十一条。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施工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带班检查,带班生产的 二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在岗的,三、施工单位未单独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的.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五 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履行告知义务的,六 对安全事故隐患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的,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第四十二条.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程监理规划未包含安全监理专篇的,二、未针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或者未实施的.三.未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义务的、四,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第四十三条、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未履行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的 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四条,工程监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现场监理的,或者未对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加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旁站监理的 二.签署虚假技术文件的 第四十五条,施工作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三.四 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施工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 二。未设置临边洞口防护设施的,三。吊运物体无人指挥的 四.使用破损的用电防护设施 违章使用用电设备的 五,其他施工现场违法行为,第四十六条。行政机关安全监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监督工作计划实施监督的,二.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按照规定处理的、三,对应当受理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四。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财物 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安全监督人员不承担行政责任,一 因不可抗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二。建设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开工手续擅自施工发生安全事故的.三。已责令并督促建设工程责任主体整改。建设工程责任主体拒不整改或者在整改期限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四。因建设工程责任主体采取隐瞒。欺骗等行为.致使无法正确履行监管责任的。五、因建设工程中止或者终止。停止安全监督后发生安全事故的,六,安全监督人员已按照监督工作计划履行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