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监理规划应当有安全监理专篇。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包括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理内容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审核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现场监理、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旁站监理,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责任制 明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安全监理岗位责任,建设工程监理人员配备应当符合规定并与合同约定一致。第二十六条,总监理工程师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理负总责。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按照安全监理岗位责任分工对分管范围或专业范围的安全生产监理负责,监理人员不得签署虚假技术文件.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审查责任 一,审查施工单位是否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是否足额配备合同约定的具有从业资格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二,审查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否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三.审查施工单位是否制定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安全技术措施、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四 审查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对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进行维护保养和验收.五 审查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六 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审查事项,监理单位审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 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 同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整改后 监理单位应当检查整改结果,符合要求的签发工程复工令,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监管该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