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租赁。检测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依法编制招标文件.并按照国家和行业规定设置投标人的资质资格,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安全生产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不得允许被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的企业参与建设工程招标.第十三条、勘察单位对勘察外业工作的生产安全负责,勘察单位应当建立勘察外业安全生产保障体系以及应急救援预案,配备相应数量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应当根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切坡.基坑开挖,地下暗挖等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勘察,设计文件中予以注明,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意见、并在开工前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勘察。设计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制定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参与方案论证 第十五条。出租施工起重机械.吊篮、钢管及扣件等机械。设备及构配件的租赁单位 应当保证出租的产品符合行业规范和要求,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真实有效的产品合格证明。检测合格证明,第十六条,检测单位对检验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等施工设施设备,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验检测报告负责 检测单位在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并向负责监管该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