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工程建设程序、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开工手续前 应当到城乡建设,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安全生产报监手续、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并签订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建设单位不得对招标代理,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预、结.算,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及施工合同中、应当单列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将其列入招标投标竞争项目.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行业规定将安全生产费用拨付给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 建设单位应当检查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 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全程参与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接到安全隐患报告后.应当督促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鼓励实行第三方监测.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行第三方监测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收集施工现场,毗邻区域地下管线和建。构 筑物准确、完整的现状资料,并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 建设工程实施爆破、开挖、切坡等施工、涉及既有建。构、筑物或者地下管线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会同勘察 设计,管线权属等单位共同制定安全保护措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