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 市、区县 自治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第三十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 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一.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 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三,公安机关负责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四,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整治.地质灾害专项治理、城镇房屋修缮,城市房屋拆除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五 市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排水 环卫和照明等市政基础设施维护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六.水利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七.园林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八 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综合管理建设工程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九.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或者园区管委会负责工业园区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通信,电力、铁路,民航等有关单位负责本行业专业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镇、乡,人民政府按照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负责辖区内村镇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第三十三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交通,水利,拆除等专业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新申领。延期时、应当征求专业工程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专业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及时回复书面意见 各专业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动态监管工作,由专业工程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发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移送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包括招投标,承,发包 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过程,第三十五条,城乡建设、交通 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工作规程 对已经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开工手续的建设工程.制定监督工作计划.明确工程监督人员,监督时间,监督内容,监督频次等内容 安全监督人员应当按照监督工作计划进行安全监督管理、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开工手续而擅自开工的建设工程、城乡建设.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第三十六条,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须2人以上并出示有效证件.安全监督人员应对检查及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由安全监督人员和被检查项目的建设.施工 监理单位的相关负责人签字。拒绝签字的,安全监督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第三十七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应当有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参与.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告知相关部门、事故调查处理中存在安全监管责任争议的、由市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裁定.